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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
2018年1月1日,司法部公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两个规章的学习贯彻。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两个规章和司法部《通知》,充分认识修订两规章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定位。
二、各市(州)司法局要把握工作原则和要求,今后不再批准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新核准执业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范围原则限定在本市(州)范围内,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接壤的其它市(州)的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
三、各市(州)司法局要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摸清底数,掌握基本情况,针对问题提出建议。要按照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困难问题、对策打算的框架形成调研报告,于3月底前将调研报告报省厅律公处。
四、各市(州)要按照修订后的两个规章和司法部《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制度,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今年,省厅将适时召开座谈会,在条件成熟时,将探索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切实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均衡、充分、规范、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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