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四川省司法厅
首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 政策法规
关于司法助理员不再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30 信息来源: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分享到:

各市、州司法局:

为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结合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经省厅研究决定,具有公职身份的司法助理员不再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职的司法助理员,不得再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已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不再参加年度集中检查。

二、2010年度集中检查已登记在册的在职司法助理员,在2011年度集中检查之前,只能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进行有偿服务;2011年度集中检查之后不再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三、在职司法助理员可以辞职,按规定申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并严格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办理《执业证》审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等工作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管理和监督。司法助理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通知》要求。凡违反本《通知》精神,弄虚作假,违规执业,或擅自放宽准入条件的,将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司法办发〔2006〕144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六、省厅监督电话:028—86752225,也可向厅长信箱反映情况(网址:www.scsf.gov.cn)。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 - 四川省司法厅

     版权所有:四川省司法厅       主办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街24号 邮编:610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313XE

备案序号:蜀ICP备20021399号-3 网站标识码:510000001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 微信
  • 微博
  • 抖音号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