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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九批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04-10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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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斌

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九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包括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起故意杀人案,1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2起抢劫案,1起绑架案。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典型案例】2月17日上午,被告人支某某驾驶轿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门口办理登记手续时,认为防疫工作站登记时间过长,与现场防控人员发生言语冲突。

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驾驶汽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将防疫工作人员刘某某和邢某某直接撞入防疫帐篷并致帐篷坍塌,车辆被帐篷覆盖。

支某某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倒车后再次加速冲撞。两次冲撞致刘某某手部、膝部多处挫伤,邢某某面部擦伤、右侧鼻骨骨折以及体表擦挫伤,被损坏的防疫物资价值6580元。

支某某被抓获后,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对车速、被害人伤情、现场财物损失等进行鉴定;扩大取证范围,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固定证人证言等。2月20日,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支某某,并于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支某某当庭认罪服法,并对受伤的防控真诚赔礼道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律要旨】疫情期间,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办理这类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认定,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要求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波及范围、危害后果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故意杀人犯罪

【典型案例】2月20日下午,被告人米某乐和其亲属等3人驾车从河北省赵县县城购物返回,在村西口检查点,防疫检查人员要求3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对此十分不满,辱骂、威胁检查人员,并用手机联系其哥哥被告人米某强,随后米某强携带匕首来到检查点,斥责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韩某某站在车前再次要求米某乐3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便推搡韩某某,米某强随即上前持匕首猛刺韩某某左胸二刀,米某乐继续推搡,米某强又刺韩某某左胸一刀。韩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公安机关立案后,赵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介入侦查并提出意见建议,2月26日对米某强、米某乐批准逮捕。3月1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米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某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要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拒不接受防控措施而杀害防控工作人员的,要作为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考量。对这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及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进,保护防疫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故意伤害犯罪

【典型案例】3月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刑满释放人员)到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郭某某对此不满,遂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的头颈部,致段某某受伤。郭某某又对阻止其离开现场的两名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后被当场抓获。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办案组依法审查并调取了郭某某前罪判决书和案卷材料,核实其前科情况,就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和死亡原因听取法医专家意见,补强郭某某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于3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郭某某。同时,列明继续侦查取证提纲,详细说明补证方向和所证事项。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对郭某某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

【法律要旨】在办理涉疫情暴力伤害案件过程中,要正确把握此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两罪主观故意不同,判断主观故意不能单凭口供,而应根据发案原因、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作案时间和地点、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和情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原因、犯罪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态度等综合分析判断。

冒充防疫人员抢劫

【典型案例】为偿还网络赌博所欠赌债,3月1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携带封口胶带、绳子、防护服等,开车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一花园小区,翻墙进入并于当晚藏在小区楼顶寻找作案目标。

11日上午,肖某某冒充社区工作人员到小区D座902室谎称排查体温,进入室内后趁被害人潘某某不备猛力击打其头部。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肖某某用力掐其颈部致被害人死亡。肖某某在屋内搜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肖某某被抓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作案现场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小区的活动轨迹及其网上赌博等收集完善证据,并针对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疫情防控期间网上赌博等非法网站的监管、社区人员管控、车辆通行证使用等管理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3月21日,洪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肖某某批准逮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

另外一起案例为江苏省南京市业某某抢劫案。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防控人员,或者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人员实施抢劫犯罪,造成群众恐慌,严重影响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予以严惩,有力地震慑犯罪,坚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针对案件反映出的疫情期间社会管理漏洞,如网上赌博等非法网站监管、社区人员的管控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冒充感染者实施绑架

【典型案例】1月23日中午,被告人纵某某为偿还个人欠款,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趁被害人郭某甲(女)独自开门上车之机,蒙面持刀进入车内,冒充自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并以传播病毒和同归于尽相威胁,索要30万元。

郭某甲亲友向郭银行账户汇入30万元后,纵某某担心暴露,遂逼迫郭某甲通知其妹妹郭某乙将银行卡送来取现。银行卡送达后,纵某某要求由郭某乙交换作为人质,由郭某甲去取现。民警趁交换人质时将纵某某抓获。

警方以纵某某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时,制定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收集纵某某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对被害人安危的顾虑,被威胁转账的证据。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改变定性,对纵某某以涉嫌绑架罪移送审查起诉。

2月19日,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对纵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法律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绑架案件,注意把握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一般绑架罪的起刑点高于抢劫罪,处罚重于抢劫罪。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对于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准确把握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特征,精准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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