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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行政检查类别 |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1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2 | 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4 |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5 | 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是 |
6 |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检查 | 《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部门规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第一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检查、监督。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7 | 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8 | 对水效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9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10 | 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11 | 对商标(含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侵权活动场所、有关物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12 |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13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14 |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15 | 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 《禁止传销条例》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重点检查事项 | 是 |
16 |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17 |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18 |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19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20 |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向其有关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部门规章】《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部门规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第二条第二、三款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部门规章】《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垄断协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部门规章】《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第四条第二、三款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是 |
21 | 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中明确: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部门规章】《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重点检查事项 | 是 |
22 | 对棉花、纤维制品、茧丝、毛绒、麻类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第一款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23 | 对计量器具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部门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计量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执法证件,行使下列职权: (二)进入生产、经营活动场地或计量器具存放地检查或抽取样品; 【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部门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24 |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询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及其执业的机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部门规章】《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25 |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燃气、安全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加气站、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以及车用气瓶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气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
重点检查事项 | 是 |
26 | 对商品条码实施监督检查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27 | 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部门规章】《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业农村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标准文本以及有关标准的实施文件和原始资料并对被检查者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28 | 对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29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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