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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草局
发布日期:2025-02-20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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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草局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行政检查类别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1

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般检查事项

2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3

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并对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4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5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一般检查事项

6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7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8

对大熊猫国内借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借展双方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一般检查事项

9

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一般检查事项

10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一般检查事项

11

对职责范围内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一般检查事项

12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筑设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修筑设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生态监测,检查生态保护或者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属林业主管部门。

重点检查
事项

13

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世界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在世界遗产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对已引进的破坏生态系统稳定的应当清除或者迁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等应当建立世界遗产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开展生物安全监测,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重点检查
事项

14

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重点检查
事项

15

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草原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重点检查
事项

16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一般检查事项

17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般检查事项

18

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监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监测。

一般检查事项

19

对从事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20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后,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省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应会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一般检查事项

21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必要时可以复检。

一般检查事项

22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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