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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5-02-20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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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行政检查类别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1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重点检查事项

2

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点检查事项

3

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4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重点检查事项

5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6

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7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般检查事项

8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城镇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法条?)

一般检查事项

9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1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11

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一般检查事项

1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般检查事项

13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14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1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一般检查事项

16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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