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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5-02-20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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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行政检查类别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1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2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8号令)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3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4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一般检查事项

5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及管理措施落实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六条第二款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一般检查事项

6

工业节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二)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七)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7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61号令) 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者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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