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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5-02-20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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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行政检查类别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1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3

对基金会年度检查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一般检查事项

4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全省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5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6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般检查事项

7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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