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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厅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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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行政检查类别 |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1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2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4 |
拍卖企业年度核查 |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5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6 |
对注册地在四川省的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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