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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2025-02-20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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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行政检查类别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1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战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血战管理办法》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战的监督管理工作。
《单采血浆管理办法》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2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3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部委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部委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部委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4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般检查事项

5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6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对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实行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四)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7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8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般检查事项

9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护士条例》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部委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10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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