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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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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行政检查类别 |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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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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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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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医疗器械研制、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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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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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监管职责开展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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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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