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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5-02-20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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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行政检查类别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1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2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药品和医用
耗材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药品、
医用耗材的实际购
销价格和购销数量
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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