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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电局
发布日期:2025-02-20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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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播电视局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行政检查类别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1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及其他法定权利。

一般检查

事项

2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一般检查

事项

3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检查

事项

4

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一般检查

事项

5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一般检查

事项

6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一般检查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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