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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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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涉及条文内容 |
行政检查类别 |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1 |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重点检查 |
是 |
2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重点检查 |
是 |
3 |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重点检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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