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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6-23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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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表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涉及条文内容

行政检查类别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1

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重点检查
事项

2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重点检查
事项

3

对地方金融组织(除融资担保公司外)进行检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先行登记保存;
(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应当依法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
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重点检查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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