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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2025-07-03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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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辖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风险等级较高的应列入特殊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本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的5%;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的25%(原则上保证每年对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承担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参照《重点污染源类别划分参考指南》(川环发〔2014〕155号)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每年抽查排污单位数量不得低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5倍;县级每年抽查排污单位数量不得低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监察人员数量10倍。部分行政区域面积较大、污染源较分散的地区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各地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特殊监管对象应定期调整,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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