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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环境监察 人员数量、辖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 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 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境风险等级较高的应列入特殊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 本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的5%;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 不得低于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的25%(原则上保证每年对所 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承担日常 环境监管工作的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 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 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参照《重点污染源类别划分参考指南》(川环发〔2014〕155号)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每年抽查排污单位数量不 得低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5倍;县级每年抽查 排污单位数量不得低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监察人员数量10倍。部 分行政区域面积较大、污染源较分散的地区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 污染源,各地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特殊监管对象应定期调整,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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