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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哪些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发布时间:2025-05-08 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执行。因此,申请人在四川省申请法律援助,除申请再审按照法律援助法规定以外,均不受事项范围限制,只要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法定条件的,即可获得法律援助;如其请求具有可诉性,可获得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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