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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