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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草案)、《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废止建议)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27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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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草案)、《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废止建议)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04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司法厅立法处。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邮编:610015

2、传真:028-86604049

3、电子邮箱:835695928@qq.com

附件: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草案)

      2.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3.关于建议废止《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说明


  2020327


附件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修正草案)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引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其余条款依次顺延。

附件2

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为保持法制统一,有必要对应全国人大的修改决定,修改我省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中相关内容。

2019年12月6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统领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精神。有必要将全会精神贯彻到条例的修订中。

二、主要内容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对应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引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

(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对应将《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其余条款依次顺延。


附件3

关于建议废止《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说明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于2001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发布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

《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出台近20年,相关内容已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符,且已无法适应各类特殊群体的实际需要。一是在老年人服务管理机构方面,《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已废止,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但《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还有设立审批许可的要求。目前,对登记为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养老机构登记信息,要求养老机构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登记为民办非性质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及时进行监管。二是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方面,民政部已经出台《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5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已经涵盖了《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孤儿和弃婴的范围,同时对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在残疾人、精神病人服务管理机构方面: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2018年3月5日联合下发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法〔2018〕31号),并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该办法从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设置到管理都提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且已涵盖《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基于以上理由,《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无施行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责任编辑: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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