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 【字体:大 中 小】 |
保护视力色: |
![]() ![]() ![]() ![]() ![]() ![]() ![]() ![]() |
分享到: |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0年5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邮编:610015
2、传真:028-86606396
3、电子邮箱:495463481@qq.com
附件:《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合计不超过30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不超过5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科学技术奖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领导全省科技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委员由科技、教育、卫生、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分管科技的负责同志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提出接替人员建议;专家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增补。替补和增补的委员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增补。增补的委员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省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
(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于提名年度在川工作并且连续在川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重大原创性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学问题研究上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于提名当年1月1日应未满40岁。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器械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的。
第十六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参与我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四章提名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以及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委相关机构;
(三)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四)市(州)人民政府;
(五)中央在川高校、中央在川研究院(所)、央属企业;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专家学者和学会、协会等专业机构。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工作启动前,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再提名为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者;已两次被提名为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提名。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四川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者。两次被提名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提名。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同一技术内容已两次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经评审未授奖的,如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不再提名。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参与科学技术奖的提名。上两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成果的主要创新内容、专利、论文(专著)等,不能重复作为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的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原则上不能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原则上不能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单位和个人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单位提名的,在本单位网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五章 受理及评审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评审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初评和行业评审的专家根据实际需要名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回避: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
(三)提名专家不得参与其提名项目的评审;
(四)候选项目(候选人)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提名单位、专家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在提名时申请其回避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规则和标准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初评。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进行初评。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行业评审组,对初评合格的项目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进行行业评审,形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拟奖候选项目建议,以及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拟奖候选人建议。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行业评审推荐出的拟奖候选项目(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拟奖项目(人选)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及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综合评审形成的拟奖项目(人选)建议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并对奖励评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奖励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及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授予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根据实际贡献合理分配。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并可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劳动模范称号。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聘用(任)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受理项目(人选)或者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异议者;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全部委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监督委员会举报和投诉。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和个人,投诉受理部门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专家、提名单位、评审专家和候选人、候选单位等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中的有关记录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被提名人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纳入诚信管理,并取消其以后被提名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当年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介机构为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纳入诚信黑名单,并建议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5年内不能作为参加评奖项目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四川省司法厅 主办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街24号 邮编:610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313XE
备案序号:蜀ICP备20021399号-3 网站标识码:510000001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