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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省律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司法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出台政策措施,提升律师职称申报评审规范化水平,公众请于2022年11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及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我们。
电子邮箱:scslsgzc@163.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收(邮编:610015)。
联系人:魏老师,联系电话:028—86756257。
附件:四川省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四川省律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律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律师工作的执业律师。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律师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和一级律师。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有良好敬业精神,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具有行业奉献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历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三年内受到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故意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论文、工作业绩、执业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3.在律师执业中,因过错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负主要责任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4.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调查的,或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调查的,不得申报。
5.纳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报时未被解除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四级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或法学硕士学位,律师连续执业1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律师连续执业2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律师连续执业4年以上。
(二)三级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法学博士学位,律师连续执业1年以上;
2.具备法学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律师连续执业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律师连续执业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职称后,律师连续执业5年以上。
(三)二级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学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并取得三级律师职称;
2.具备法学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连续执业2年以上;
3.具备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或法学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连续执业5年以上;
4.具备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连续执业6年以上。
(四)一级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律师连续执业5年以上;
2.具备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律师连续执业6年以上。
第六条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四级律师
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技能,具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律师业务。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办各类诉讼、仲裁案件10件以上;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以上;
3.担任过法人、非法人组织常年(专项)法律顾问3家以上;
4.办理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15件以上,或专项法律服务累计标的额达到30亿以上;
(二)三级律师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律师实务经验,能解决律师工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能独立精准地承办专业领域内律师业务。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承办省级有重大影响的民商、行政案件3件以上,或各类民商、行政的诉讼和仲裁案件30件以上;
2.承办刑事案件获得检察院不起诉或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2件以上,从轻减轻的5件以上,或获得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2件以上,或承办刑事案件30件以上;
3.担任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常年(专项)法律顾问15家以上;
4.承办的胜诉案件,或牵头主办的非诉讼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集(库)1件以上;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以上;
6.办理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25件以上,或专项法律服务累计标的额达到100亿以上;
7.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课题评选活动中荣获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下同);
8.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律师业务论文2篇以上;
9.在省级法学会专业会议提交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律师协会专业会议提交论文3篇以上,并入选论文集的;
10.作为研究人员承担并完成市(厅)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
(三)二级律师
具有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较高的法律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了解国内外律师业务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够解决律师实务中疑难问题和承办律师工作中新类型的案件和业务;能够承担律师业务培训任务。
1.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办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行政案件2件以上,或者省级有重大影响的民商、行政案件6件以上;
(2)承办刑事案件获得检察院不起诉或撤回起诉、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撤销案件的5件以上,从轻减轻的8件以上,或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3件,或宣告无罪的2件以上;
(3)担任过上市公司3家以上,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6家以上,或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6家以上;
(4)办理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50件以上,或专项法律服务累计标的额达到300亿以上;
(5)承办的胜诉案件,或牵头主办的非诉讼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集(库)2件以上;
(6)按照《四川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被省律协评定为1个专业领域的专业律师3年以上,且期间每次参加本地律协组织的考评均合格的;
2.任现职期间,学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课题评选活动中荣获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课题评选活动中荣获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律师业务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律师业务论文1篇以上;
(3)出版发行律师业务著作(编著)1部以上(本人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下同);
(4)作为主研人员承担并完成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
(四)一级律师
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深入的学术研究;了解国内外律师业务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解决律师实务中重大疑难问题和承办律师工作中新类型的案件和业务,具有在律师行业中提出重点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和承担业务培训工作的能力。
1.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办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行政案件3件以上,或省级有重大影响的民商、行政案件10件以上;
(2)承办刑事案件获得检察院不起诉或撤回起诉、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撤销案件的8件以上,从轻减轻的10件以上,或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5件以上,或宣告无罪的3件以上;
(3)担任过上市公司5家以上,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8家以上,或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8家以上;
(4)办理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80件以上,或专项法律服务累计标的额达到500亿以上;
(5)承办的胜诉案件,或牵头主办的非诉讼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集(库)3件以上;
(6)按照《四川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被省律协评定为1个专业领域的专业律师6年以上,且期间每次参加本地律协组织的考评均合格的;
2.任现职期间,学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学成果,获得国家级课题评选活动中荣获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课题评选活动中荣获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律师业务论文5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律师业务论文2篇以上;
(3)出版发行律师业务专著或译作1部以上,或编著2部以上;
(4)作为主研人员承担并完成国家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省(部)级法学理论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
第七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律师,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
(二)在“四大片区”外执业的律师,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执业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八条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学时登记。
第十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相关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三级律师。
(一)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律师的表彰。
(三)通过省律协组织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1个专业的,取得四川省专业律师证书2年以上,且期间每次参加本地律协组织的考评均合格的。
第十二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符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相关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二级律师。
(一)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
(三)全省有较大影响,获得四川十大法治人物或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四)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满3年并取得科研、教育类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和理论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由2名一级律师推荐,任二级律师期间符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相关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2年破格申报一级律师。
(一)在律师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得国家级表彰、人才表彰奖励、人才计划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三)全国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国十大法治人物称号。
第十四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五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1.申报律师高级职称的人员;
2.非法学(法律)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3.破格申报的;
4.享受第七条、第八条放宽政策的;
5.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四川省律师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行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所称“法学”是指法学、法律或法律领域的相关专业、科学学位(如,“法学硕士”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法硕士、经济法学硕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等)。
学历、学位证明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明、学位证书为准。
(二)文中所称“律师业务”,是指与律师及律师行业有关的相关事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法学专业知识、律师行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的管理发展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
(三)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刊物”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律师业务著作是指:具有标准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律师业务专著(编著)或译作。
(四)“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4.《中国律师》。
(五)省级重大影响案件,是指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案件,或裁定下级法院重审后改判的案件,或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或者在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或二审中,标的金额为50亿元以上的案件,或者经商事仲裁机构审结的标的金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案件,或者省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安部门、公安部门立案或督办、交办的案件。
(六)国内重大影响案件,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或已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或者经商事仲裁机构审结的标的金额在200亿元以上的案件,或者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安部、公安部立案或督办、交办的案件。
(七)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是指经过二审程序,或通过申诉后经过再审程序进行依法改判的刑事案件。
(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是指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
(九)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是指在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判决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
“不起诉”:是指刑事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撤回起诉”:是指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将公诉案件撤回的行为。
“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十)“大型企业”具体划分标准参见《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十一)地(市)级,是指设区的市级,不包括县级市。
(十二)“任现职期间”指具有职称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申报规定的基准日期间,未取得职称任职资格按照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十三)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十四)“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般包括省、市政府、哲学规划办、社科联等部门颁发的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果的奖励。比如正式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著作(含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或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都可以申报该奖。一般情况下,优秀成果奖分著作、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三大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
(十五)“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十六)公司律师牵头或配合社会执业律师代理本公司案件的,视为该律师办理的案件。
(十七)本条件中“市(厅)级”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省级各部门;所提“地(市)”指设区市、自治州,不含县级市。
第十八条业绩认定依据
(一)科研成果奖(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的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本条件中的“主要贡献者”、“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主要以获奖证书、课题(项目)合同书、立项通知书或结项证书等相关材料为准;
(三)律师执业期间,其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的认定依据,需提交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以任现职期间内取得为准;确因特殊情况在相关法律文件的证明材料中不能显名的,应由裁决机关、执业律师所在律所、当事人等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四)担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或国有企业外部监事的,视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须提供相关任职证明材料;
(五)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证明材料须提供法律服务合同,发票,客户反馈满意度85%以上的调查表及证明非诉项目标的等书面证明;
(六)完成继续教育是指参加每年省律师协会下达的继续教育课程指标不低于40个学时,由省律师协会出具证明。
(七)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身份的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本条件申报职称。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由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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