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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司法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法律服务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出台政策措施,提升法律服务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公众请于2022年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我们。
电子邮箱:scslsgzc@163.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收(邮编:610015)。
联系电话:028—86756257。
附件:四川省法律服务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司法厅
2022年7月4日
附件
四川省法律服务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法律服务队伍管理坚持“党的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法治固本、诚信筑基、规范执业”理念,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第四条 【监管主体】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督指导,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负责法律服务队伍的党的建设工作,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法律服务队伍的行业自律管理,法律服务机构负责法律服务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思想政治引领
第五条 【理论学习】 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应当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始终做到听党话、跟党走。
第六条 【党史学习】 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探索将党史学习教育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转化为制度化成果,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第七条 【意识形态】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杂志、论坛、研讨会、“两微一网”等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加强对网络自媒体群体的政治引领,确保法律服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八条 【组织覆盖】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当建立联合党支部。对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选派既懂党建工作又熟悉法律服务行业情况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九条 【工作机制】 各级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和基本保障等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党纪处分与执业惩戒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申请设立法律服务机构时,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上报党组织组建方案,同步建立党组织;党员法律服务人员申请执业(任职、登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将党组织关系同步转入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机构年度考核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考核;开展法律服务人员年度考核时,同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就上述事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条 【组织制度】 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基本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兼职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应当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积极参加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活动。党组织应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按期换届。
第十一条 【党员发展】 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应当每年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党员发展规划,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在业务骨干、青年、无党员法律服务机构中发展党员,努力提高法律服务队伍中党员的比例。
第十二条 【党员规范】 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引领带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服务中心大局、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融合发展】 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应当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发展”的理念,把党组织活动融入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业务骨干和党员“双向培养”制度,健全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党组织参与本机构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执业纪律】 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第十五条 【执业监督】 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依法查处原则,依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及时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行业自律】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实行行业自律,制定、完善法律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规范会员执业行为。
第十七条 【内部管理】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大对本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以及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十八条 【制度体系】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为法律服务人员严守职业道德提供指引和依据。
第十九条 【品行良好】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律师法》《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将“品行良好”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申请执业(任职、登记)的重要条件,建立评价审核机制。
第二十条 【职业操守】 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基本规范,提升职业素养,做到敬业勤业、诚信服务、尊重同行,维护个人声誉和行业形象。
第二十一条 【社会责任】 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倡导每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公证员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不少于5件;司法鉴定人办理鉴定案件应加强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计划】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年度制定实施本地区法律服务队伍培训计划、青年骨干培训计划及各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第二十三条【培训内容】 在各类学习培训中应当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必修课,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 【搭建平台】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搭建平台,提供法律服务人员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同堂培训、良性沟通、正当交往的渠道。
第二十五条 【职前培训】 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参加职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实习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尚未独立执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情况作为司法鉴定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 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本行业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执业律师每年参加全国律协或省级律协培训机构举办的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司法鉴定人每年参加不少于50学时的岗位培训。
第七章 处罚处分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处罚处分】 法律服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照《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责任】 法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未对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管理或者放任、纵容本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职责及时对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因法律服务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对该法律服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追究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表彰奖励】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服务队伍实际的表彰奖励制度,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服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执业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公开法律服务人员的表彰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年度考核信息等。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强化对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落实、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定职权定期或适时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价】 申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和公证员任职的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关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记录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 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每年对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执业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
第九章 执业权利保障
第三十四条 【执业权利】 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执业活动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法律服务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法律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保障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权利的制度机制,协调促进办案机关、其他单位和组织依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权利,为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六条 【权利救济】 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依规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也可以向所属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救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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