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四川省司法厅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意见征集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成都东部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4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分享到: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成都东部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7月24日至8月25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61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ftlf2c@126.com。

附件:1.成都东部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成都东部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四川省司法厅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成都东部新区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把成都东部新区(以下简称东部新区)建设成为四川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和高能级发展平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部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东部新区包括成都市三岔、石盘、养马、贾家、丹景、福田、玉成、草池、石板凳九个街道和高明、武庙、壮溪、海螺、董家埂、芦葭六个镇。

第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牵引,围绕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坚持以人为本、产城融合、改革先行、创新驱动、开放引领、协同发展、规划法定、建管法治原则,充分发挥东部新区在成都与重庆相向发展中的重要支点作用,打造国家向西向南开放新门户、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平台、成德眉资同城化新支撑、新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彰显公园城市理念新家园。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赋予东部新区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权限,争取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对东部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协调和支持中央派驻本省的机构和中央直属企业参与东部新区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对外开放、财政金融、用地保障等方面对东部新区给予支持。

第五条  东部新区应当肩负起国家和省、市重大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责任,借鉴其他国家级和省级新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发达地区等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方面先行先试、系统集成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省、成都市应当建立健全与东部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成都市人民政府管理,行使省人民政府及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统筹东部新区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负责东部新区经济社会管理事务。

第八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履行东部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区域内的镇(街道)。

东部新区管委会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置工作机构。东部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东部新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按程序将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编制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具体权责事项、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并根据东部新区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东部新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东部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

简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东部新区管辖区域内不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在东部新区范围内依法按程序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大部门制、扁平化、专业化运行模式,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已经以法规、规章形式调整下放至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对应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由东部新区管委会承接行使,成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行使。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东部新区发展需要,按照“应放尽放”原则,将东部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下放给东部新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东部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由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东部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国家、省、成都市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功能定位,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城乡发展空间,构建集约高效、蓝绿交织、和谐自然的国土空间格局。

第十四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东部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东部新区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由东部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东部新区管委会批准。

东部新区的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村级片区规划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东部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东部新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东部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周边区域有关规划相互协调衔接。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东部新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东部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供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

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东部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  支持东部新区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作为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在确保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可在全省范围内易地落实占补平衡。

第十七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东部新区开发建设的协调机制,贯彻未来公园社区建设理念,统筹东部新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地下管廊和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实施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推动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

第十八条  东部新区应当增强国际门户枢纽功能,加快建设铁路、城市轨道、高速公路、快速路、枢纽场站等重大交通项目,增强天府国际机场、简州新城铁路枢纽站等核心枢纽能级。

均衡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体系完善、网络发达、高效便捷、智能先进的现代化综合立体交通格局。

第十九条  东部新区应当建立健全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公园城市建设管理体系,强化数字赋能,推进项目行政审批提质增效,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及智能建造等重点工作,提升智慧建设水平、强化质量监管,制定完善相关建设导则。

第二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进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高质量建设国际临空都市未来乡村创新示范区。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东部新区应当构建高质量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推进航空维修与制造、智能制造、绿色智能网联汽车、医疗器械、医疗健康、现代物流、体旅文商、临空都市现代农业等产业聚集发展。

东部新区应当加快构建多层次的产业服务体系,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技领域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支持与重点产业相配套的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东部新区应当统筹规划和管控,以三岔TOD核心区、天府国际航空经济区、简州智能装备智造新城、成都未来科技城、成都未来医学城、天府奥体公园等片区为重点,推动发展龙泉山东侧先进制造业产业带和成资临空经济产业带。

第二十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总体规划,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和高能级项目在资金扶持、技术研发、项目配套、金融服务、人才引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方面支持东部新区发展,安排东部新区承担符合其发展规划的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产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资阳市人民政府依托天府国际机场创建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联席机制,加强战略研究,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统筹协调,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平等参与,推动临空经济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东部新区开发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严守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加强碳排放管理,坚持低碳、绿色发展。

支持东部新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试点。

第五章  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东部新区应当统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打造科技创新主阵地,培育转型新动能,为建设成渝地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承载区,全力服务成都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七条  东部新区应当主动布局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推动建设国家医学中心、民航科技创新示范区、天府锦城实验室(未来医学城)、天府绛溪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推动设立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在东部新区优先布局,支持新引进的科研机构优先落户东部新区,支持建设成都未来医学城、成都未来科技城、成资协同开放走廊。

第二十八条  东部新区应当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体制机制创新、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东部新区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引导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健康发展。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东部新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承接西部(成都)科学城创新资源溢出,推动科技成果在东部新区转化与应用。

第三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建立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打造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先行区。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一条  东部新区应当立足服务新发展格局,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体系,构建“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全面开放新格局,全面对外开放,打造面向“一带一路”的国际消费中心、国际交往中心。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建设国际航空门户枢纽和国际航空客货运战略大通道,加密国内客货运航线网络,拓展国际航空枢纽衔接转化和集疏运能力,提升国际航空门户枢纽能级。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加强天府国际机场及口岸服务,支持创新口岸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优化通关环境、提升通关效率,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建设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合作平台,参与川渝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建设,拓宽开放合作领域,加强全方位合作,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商业商务中心,挖掘“航空+入境旅游”客流潜力,布局免税商店、离岸提货点,建设国际消费商业商务综合体,打造国际一流的消费商圈。

第三十六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快建设科技、金融、贸易、国际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对外综合服务能力。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东部新区促进国际经贸往来与人文交流,将承接的国家(区域)间政府合作项目、高能级外事活动等优先布局东部新区。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围绕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探索建立健全经济数据和利益分享机制,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引领和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国内外金融要素向东部新区聚集,完善东部新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东部新区开展各项投融资试点,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东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东部新区按规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章  生态宜居

第三十九条  东部新区应当高标准规划建设沱江发展轴、大尺度生态廊道,打造全域绿廊体系,建设具有天府文化特点、公园城市特质的高品质生活典范区。

第四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保护整体自然地理格局,加强对重点区域、景观轴带、生态廊道等的规划控制,严格保护沱江、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四川龙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核心生态资源,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川西民居、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加以重点保护和有效利用,探索产业园区、美丽乡村、生态田园和谐共生的开发建设模式。

第四十一条  东部新区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绿色廊道和公共绿地,对区域内的山体实施生态保护修复、水源涵养和环境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构建城乡一体化绿化生态系统。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东部新区与周边地区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生态系统修复与环境管理等方面协作。

第四十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构建绿色低碳、智慧高效的公共交通体系,加快形成城市轨道交通、常规公交、慢行交通“三网融合”的城镇一体化、均等化公共交通网络,促进城乡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东部新区应当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优质均衡配置,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参与,构建多层次、全覆盖、人性化的公共服务体系。

东部新区应当推进商业服务设施优质供给,通过集中商业、街区商业、住宅底层社区商业等多种形式,构建多元化的商业配套体系。

第四十五条  东部新区应当积极争创省级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探索打通名优教育人才入编绿色通道,推动大中小幼一体化育人体系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探索公办、公益性学位供给新模式。

第四十六条  东部新区应当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全生命周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属医院、省属重点医院和市属重点医院在东部新区设立分院、联合办医。

第四十七条  东部新区应当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设多层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

鼓励各级各类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等公共文化场馆设施项目优先布局东部新区。

第四十八条  东部新区应当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鼓励支持智慧体育设施、体育公园建设,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省、市级体育文化中心、竞技训练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项目优先布局东部新区。

第八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第五十一条  东部新区应当创新政府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审批时限,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五十二条  东部新区管委会可以将有关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办理。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责任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全程代办协办等优质便捷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东部新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服务性、技术性事项,依法委托给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业承办。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在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建立重大科技攻关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重大项目总师负责制,引进具有卓越科技组织才能的战略科学家。

第五十六条  东部新区应当科学编制人才发展规划,培育创新研发人才,支持高校、企业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梯次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十七条  东部新区应当创新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支持各类人才到东部新区创新创业,引导各类人才向东部新区集聚。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东部新区建立与人才引进需求相适应的积分落户区域加分管理制度、教育医疗保障机制、住房保障机制和灵活高效的薪酬体系。

第九章  社会治理

第五十八条  东部新区应当建立与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模式,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五十九条  东部新区应当强化村(社区)发展治理能力建设,创新探索党建引领“微网实格”治理,优化完善基层组织动员体系建设,推动新技术、新理念下沉基层,提升基层治理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水平。

东部新区应当夯实基础数据底座,引导城市空间特色塑造,坚持数字城市与物理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构建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

第六十条  东部新区应当建立人才登记服务和保护制度以及考核评估制度,引导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

东部新区应当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对社会组织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多元化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新兴业态跨行业组织等法律服务机构入驻东部新区,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精准普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六十二条  东部新区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六十三条  东部新区应当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将安全、韧性元素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行业领域,健全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城市迅速响应、快速适应、快速恢复能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省级新区建设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东部新区内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三岔湖保护和天府奥体公园、成都未来科技城的开发、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成都东部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成都东部新区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按照“三个做优做强”重要要求,加快塑造国际航空门户枢纽、先进制造业聚集承载等核心功能,统筹推进特色功能和基本功能建设。经过三年多的建设发展,成都东部新区发展势头良好,需要进一步全方位赋能、多层面聚势、多渠道发力,筑牢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基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东部新区管委会职能职责,激发发展潜能、形成发展合力,同时进一步对东部新区发展放权赋能聚势,加快建设四川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和高能级发展平台,制定《成都东部新区条例》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成都东部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0章65条,主要分为四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共12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通过立法明确东部新区管委会行使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面覆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充分授权赋能,由东部新区承接行使依法下放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

第二部分共8条,即第三章规划建设,通过立法规范东部新区规划审批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指标保障、城市建设管理、乡村振兴等事项。

第三部分共18条,包括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六章开放合作,主要规定产业体系、产业项目、科创机制、深化开放、对外交往、金融服务等内容。通过立法将省、成都市已出台的支持政策法定化。

第四部分共27条,包括第七章生态宜居、第八章政务服务、第九章社会治理、第十章附则,主要规定公共服务、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法律服务等内容。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教文卫体、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钟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 - 四川省司法厅

     版权所有:四川省司法厅       主办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街24号 邮编:610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313XE

备案序号:蜀ICP备20021399号-3 网站标识码:510000001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 微信
  • 微博
  • 抖音号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