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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司法厅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14-03-14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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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工作;指导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戒毒系统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的计划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省属监狱、戒毒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等。

2014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四川省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全力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和依法阳光诚信执业各项工作,继续深化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积极推进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建设,努力打造过硬队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四川“两个跨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部门概况

    省司法厅下属二级预算单位4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4年省司法厅预算收入总额为15012.22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8093.93万元、行政事业单位教育收费收入2887.95万元、上年结转收入4030.34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5012.2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7377.91万元、教育支出6004.4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025.89万元、医疗卫生267.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36.17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省司法厅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业务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全省司法行政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寄费、办公设备购置、培训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7377.91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基层司法业务经费:主要用于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和戒毒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及外来企业投诉服务和司法鉴定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2、普法宣传经费:主要用于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3、律师公证管理费:主要用于指导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工作,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和年度考核工作,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公证员执业许可审核工作,对违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4、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补助和指导基层法律援助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5、司法统一考试经费:主要用于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二)教育支出6004.47万元,主要用于维持四川警官职业学院正常教学业务开支、教学科研活动、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建设等。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1025.89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四)医疗卫生267.78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336.17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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