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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17-02-28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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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省司法厅职能简介。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工作;指导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戒毒系统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的计划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省属监狱、戒毒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等。

(二)省司法厅2017年重点工作。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以法治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继续坚持"围绕中心抓服务、围绕监管抓安全、围绕改革抓创新、围绕队伍抓规范",坚决守住"稳"的底线,全力寻求"进"的突破,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突出重点,攻坚难点,持续发力,不断累积,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召开。一要全力确保安全稳定。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加强监狱管理,强化戒毒管理,规范社区矫正,确保监管执法安全;创新人民调解,抓实安置帮教和特殊人员服务管理,积极参与藏区依法常态化治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二要全面深化"法律七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抓总职能,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机制,把"规定动作"做到位,让"自选动作"百花齐放,使集中活动产生规模效应,让媒体公益普法成为常态,把示范创建做成名片,让法治文化融入群众生产生活。三要全面优化法律服务。按照"保障权利、守住底线、打造品牌"的要求,创建四川法律服务业发展论坛,加强执业监管,积极推进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完善公益法律服务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外来企业投诉,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抓好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四要全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从基础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入手,分类指导,分别制定建设、改造方案,分年度、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细化、量化司法所业务工考评标准,积极探索既保留现有司法所建制又能集中力量有效履职的司法所工作运转模式;加强编制管理,确保专编专用,满编运行,年内空编率不得超过2%。五要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打通省市县乡四级骨干网络;组建"软件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司法行政业务骨干"的办公办案软件开发团队,加速推进办公办案软件开发和部署;加强科技人才引进,组建专兼职相结合的运维团队,建立运维管理机制;下大力气推动应用,对系统使用情况定期检查通报,并开展专项督导。六要有序推进司法行政改革。抓好已出台的改革实施意见(方案)的组织实施,做好与中央司改工作对接,重点推进公证、人民监督员、司法鉴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狱制度等改革,确保改革工作落实落地。七要全面加强班子队伍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持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抓好巡视整改;鲜明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健全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坚持从严治警,完善执法执业监督机制;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切实增强干警履职能力;开展"十大杰出人物"评选,着力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两个责任",持之以恒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始终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省司法厅下属二级预算单位4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具体为四川省司法厅机关、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具体为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其他事业单位1个,具体为四川省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省司法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524.16万元、事业收入3055万元、其他收入25万元、上年结转1630.51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9703.54万元、教育支出4785.2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38.4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43.7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3.71万元。省司法厅2017年收支总预算16234.67万元,比2016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2407.69万元,主要是新增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收入预算情况

省司法厅2017年收入预算16234.6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630.51万元,占10.04%;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524.16万元,占70.99%;事业收入3055万元,占18.82%;其他收入25万元,占0.15%。

(二)支出预算情况

省司法厅2017年支出预算16234.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588.15万元,占40.58%;项目支出9646.52万元,占59.42%。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省司法厅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3154.67万元,比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2007.69万元,主要是新增信息化建设项目。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524.16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630.51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9703.54万元、教育支出1705.2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38.4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43.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3.7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省司法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1524.16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887.66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增加269.83万元、教育支出减少56.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610.9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48.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15.72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8311.63万元,教育支出1466.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38.4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43.7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3.71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2209.19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2675.06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机关服务(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112.80万元,主要用于省司法厅下属单位省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310万元,主要用于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和戒毒管理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及外来企业投诉服务和司法鉴定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300万元,主要用于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800万元,主要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司法统一考试(项)2017年预算数为40万元,主要用于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8.公共安全支出(类)监狱(款)行政运行(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1864.58万元,主要用于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人员工资、日常运转。

9.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1454.95万元,主要用于维持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正常教学业务开支、教学科研活动等。

10.教育支出(类)进修培训(款)培训支出(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11.69万元,主要用于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员工进修培训费用。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207.79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625.94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下属单位在职人员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4.75万元,主要用于6.30人员困难补助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345.09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和省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11.43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为87.18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经费2017年预算数463.71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省司法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5944.1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997.3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946.7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省司法厅201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35.8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8万元,公务接待费2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4.8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较2016年预算下降20%。主要原因是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

根据省外侨办(港澳办、台办)批准的2017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安排,拟安排出国(境)团组2次,2人,其中:"法律援助培训团"1次1人,培训地点美国;另一团组1次1人,团组名称及地点待定。安排出国(境)旨在借鉴和学习国外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司法考试、社区矫正等方面工作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四川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6年预算下降18%。主要原因是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

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中需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较2016年预算下降19%。主要原因是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省司法厅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现有公务用车29辆,其中:轿车21辆,旅行车(含商务车)4辆,越野车2辆,大型客货车2辆。

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4.80万元。用于29辆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服务和执法业务工作的开展以及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教学任务的完成。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省司法厅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省司法厅下属四川省司法厅机关、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两家行政单位以及四川省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等一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946.77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20.38万元,增长2%。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省司法厅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722.02万元。主要用于会议费7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5万元,设备购置经费156.7万元,物业管理费547.86万元,政法统一着装经费50万元,专刊编印经费20万元,四川省社区矫正定位综合管理系统1777.1万元,政法专网司法行政核心业务安全体系建设482.48万元,四川省非监禁刑罪犯业务系统及罪犯数据交换系统205.42万元,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费117.91万元,设施设备维修费45.47万元,2016高职院校生均拨款中央综合奖补资金22.08万元,教学活动及招生就业60万元,图书购置费7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6年底,省司法厅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9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定向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14辆、一般公务用车14辆。

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省司法厅部门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均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580.01万元。

十、名词解释

(一)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17司法厅预算公开报表.xls

责任编辑:杜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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