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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1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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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相关部门,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

经司法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司法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2016224

四川省司法厅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暂行办法

(2016219日 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结合《四川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深入领会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关精神,贯彻落实省委改革工作部署,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科学实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牵头部门责任制。

第二条 设立四川省司法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推进和考核司法厅承担的各项改革与调研工作。

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司改办),负责贯彻落实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

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成员为各分管厅级领导。

厅司改办设主任1人,成员为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3-4人。

牵头部门为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相关改革任务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具体牵头完成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改革任务。

参与部门为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相关改革任务部门,负责协助牵头部门完成相关任务。

第三条 重大改革事项和方案由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就特定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厅司改办负责根据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部署落实相关会议事项,负责汇集成员建议就重要事项提请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

第四条 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应送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和办公室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省领导和有关部门或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各市(州)司法局有关本部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改革方案应向厅司改办备案,重大改革举措和拟开展的重要改革试点应报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各牵头部门应根据所承担的改革任务认真部署落实,完善各项制度,推动各项方案实施和试点工作。各参与部门应尽职尽责、高效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行工作台账制度,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初下达本年度相关改革任务,每年6月进行中期检查,年底进行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评。工作台账由各牵头部门根据其承担的改革任务制定,并报厅司改办备案。

第七条 厅司改办负责对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的协调、联络和对接工作。

第八条 厅司改办负责组织开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负责加强对各项改革工作实施情况的督促、协调、调研、检查、考核、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厅司改办做好信息资料收集、归档、报送相关工作;做好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态编发,及时反映各部门、各地方取得的改革成效、有益经验和先进事迹;做好课题调研、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等工作,为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条 厅司改办向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年度改革进展和评估报告,汇总提出年度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点,经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提交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负责落实完成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厅司改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各成员部门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应报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及时沟通各方面改革情况和动向,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

第十二条 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应确定具体承办人员和联络人员并报厅司改办备案,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厅司改办。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经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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