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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司罚决字〔2017〕第2号)
发布日期:2017-11-08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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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李博 , 男,汉族,系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以下简称律政公证处)。执业证号:123011120020985。

2013年3月26日谭小英等290余户购房户,分别向成都吉利安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成都市武侯区磨子街7号相关房屋,其中谭小英购得62.26平方米房屋。律政公证处公证员李博及助理分批次现场办理了290余户购房户委托成都同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黄雪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委托公证书。2014年6月18日,律政公证处出具了有“谭小英”签名捺印的(2014)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5156号委托公证书。经查:该委托公证书所附委托书中“谭小英”的签字及捺印均不真实 。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2014)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5156号公证书及档案材料、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笔录、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本厅认为: 公证员李博在现场办理公证时,未能察觉在委托书上签名捺印的不是谭小英本人,为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了公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关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办理公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厅决定给予李博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杜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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