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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厅关于行政复议“一案一通报”工作要求,现将近期办理的两起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邹恩鸿不服成都市司法局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经审查,该案存在以下问题:1.被申请人成都市司法局办理投诉超出法定期限。根据《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被申请人成都市司法局对申请人邹恩鸿的来访应当做好谈话笔录,并在60日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成都市司法局从2016年7月7日接到申请人邹恩鸿的来访投诉至2016年10月20日作出《意见书》,已超出最长3个月的期限。2.被申请人成都市司法局对申请人邹恩鸿在投诉时反映的问题未予全部查明。申请人邹恩鸿在投诉中针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一共反映了3个问题,被申请人成都市司法局除了搜集到公证员邬荣华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人的证人证言外,未搜集其他证据,且被申请人成都市司法局在《意见书》中未对上述问题进行答复。3.被申请人成都市司法局未查明公证员在办证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调查投诉中仅笼统指出公证员的行为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但未予明确是何种违法行为以及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我厅撤销了被申请人成都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邹恩鸿申请撤销公证书的处理意见书》,责令其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调查处理该投诉。
二、唐小林不服成都市司法局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本案中,成都市司法局一是严格规范投诉受理工作,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事项和投诉材料,对重要证据的缺失能够及时向投诉人发补正通知书。二是严格规范调查工作,认真制作调查笔录,做好了该案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投诉审理的,能够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三是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在调查中发现的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及时移送省厅处理,及时整顿了行业执业秩序。四是严格规范投诉处理答复,在案件调查完毕后,能够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并且答复的依据合法、内容完整、回答充分,包括对投诉请求及事项的一一回应、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理、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法等。
因此,成都市司法局投诉处理回复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我厅决定维持其所作的《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唐小林投诉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回复》。
四川省司法厅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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