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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
被处罚人:卢建华
经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开展一起医疗纠纷鉴定案件过程中,未就具体受理时间和委托方进行告知或约定,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鉴定人卢建华委托该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我厅认为,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和鉴定人卢建华存在的上述行为,反映出该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对本机构人员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过程未能做到有效管理和监督,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我厅作出“川司罚决字【2017】03号”和“川司罚决字【2017】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和卢建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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