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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对省人大第十三届第四次会议第626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12-28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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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四川省电力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厅曾在2012年11月依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登记许可了四川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成立四川电力司法鉴定中心(试点)。机构负责人:郭蓉萍,鉴定人45人。业务范围为:电力设施保护司法鉴定、电力工程司法鉴定、电力生产事故司法鉴定、交易电量及其计量司法鉴定、电能质量司法鉴定、电力可靠性司法鉴定、电磁环境影响司法鉴定、触电人身伤害原因司法鉴定。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完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2017年11月,司法部出台《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求“严格登记范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的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登记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

2018年,司法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坚定不移推进“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为此,我厅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要求,对申请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之外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予审核登记。2019年4月,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规范整改“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业务项目的通知》,对“四大类”以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包括四川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力司法鉴定中心)予以了清理注销。

2020年7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第三条规定“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综上,四川省电力公司申请成立电力司法鉴定机构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准入登记。

2021年3月8日,四川省司法厅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召开专题工作座谈会,厅党委书记、厅长刘志诚主持。会议听取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法治工作情况汇报,充分肯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高度重视法治、健全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经营、建设法治阵地、丰富法治活动等方面工作举措和显著成效。会议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特别是加强企业普法、推动涉电立法、开展公司律师试点、成立四川省电力司法鉴定机构等事项,进行了深入沟通和研究。关于成立四川省电力司法鉴定机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审核登记。故目前成立电力司法鉴定机构于法无据。

为深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机制,我厅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积极推进制度建设,积极反映相关建议,从立法层面解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司法鉴定类别范围增扩等问题。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支持。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5日

(联系人:柳靖;联系电话:13330993881)

责任编辑: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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