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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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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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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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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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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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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行政许可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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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行政许可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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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行政许可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初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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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行政许可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的初审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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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行政许可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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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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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行政许可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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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行政许可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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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行政许可  | 
      
       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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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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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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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行政许可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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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律师工作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有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律师证业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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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2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华(驻内地)代表机构或者代表以及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律师工作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涉嫌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有涉嫌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发现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有涉嫌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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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3  | 
      
       行政处罚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违反《公证法》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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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4  | 
      
       行政处罚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 2.《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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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行政确认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1.《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行政审批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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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 
      
       省法律援助中心  | 
      
       1.受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审查本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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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2.《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 
      
       省法律援助中心  | 
      
       1.受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本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补贴申请。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审查本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补贴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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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1.受理责任:(1)能受理或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该申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责任:(1)申请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发放。(2)申请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准予发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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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1.受理责任:(1)能受理或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该申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责任:(1)申请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发放。(2)申请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准予发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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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行政检查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四十二条 4.《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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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1.检查责任:根据全省情况,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公证员有违反《公证法》或《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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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2.《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十八条 3.《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五条 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第13项“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市(州)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厅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厅党委批准,以司法厅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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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行政奖励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2.《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市(州)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厅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厅党委批准,以司法厅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4.《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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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行政奖励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律师工作处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市(州)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厅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厅党委批准,以司法厅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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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律师工作处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市(州)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厅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厅党委批准,以司法厅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 
       60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核查)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 
      
       1.审查责任: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2.决定公布责任: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发放,并将相关情况载入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 
       6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 
      
       1.立项责任:发现考生有违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情形,应予以立项。 2.审查责任:对考区报送的违纪行为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取证。 3.组织听证责任:作出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5.备案责任:对本地考试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司法部。 6.诚信记录及公示责任:记录、公示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依法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925431 028-86604486  | 
      
       |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权力指导清单
| 
       对应省直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 
       省  | 
      
       市  | 
      
       县  | 
    |||||
| 
       司法厅  | 
      
       1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 
      
       √  | 
      
       ×  | 
      
       | 
    
| 
       司法厅  | 
      
       2  | 
      
       行政许可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 
      
       √  | 
      
       ×  | 
      
       | 
    
| 
       司法厅  | 
      
       3  | 
      
       行政许可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 
      
       ×  | 
      
       ×  | 
      
       | 
    
| 
       司法厅  | 
      
       4  | 
      
       行政许可  |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  | 
      
       ×  | 
      
       ×  | 
      
       | 
    
| 
       司法厅  | 
      
       5  | 
      
       行政许可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初审  | 
      
       √  | 
      
       ×  | 
      
       ×  | 
      
       | 
    
| 
       司法厅  | 
      
       6  | 
      
       行政许可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的初审  | 
      
       √  | 
      
       ×  | 
      
       ×  | 
      
       | 
    
| 
       司法厅  | 
      
       7  | 
      
       行政许可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  | 
      
       √  | 
      
       ×  | 
      
       | 
    
| 
       司法厅  | 
      
       8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  | 
      
       √  | 
      
       ×  | 
      
       | 
    
| 
       司法厅  | 
      
       9  | 
      
       行政许可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  | 
      
       ×  | 
      
       ×  | 
      
       | 
    
| 
       司法厅  | 
      
       10  | 
      
       行政许可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  | 
      
       √  | 
      
       √  | 
      
       | 
    
| 
       司法厅  | 
      
       11  | 
      
       行政许可  | 
      
       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  | 
      
       ×  | 
      
       | 
    
| 
       司法厅  | 
      
       12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  | 
      
       √  | 
      
       ×  | 
      
       | 
    
| 
       司法厅  | 
      
       13  | 
      
       行政许可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  | 
      
       √  | 
      
       ×  | 
      
       | 
    
| 
       司法厅  | 
      
       14  | 
      
       行政许可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  | 
      
       √  | 
      
       √  | 
      
       | 
    
| 
       司法厅  | 
      
       15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 
      
       √  | 
      
       √  | 
      
       | 
    
| 
       司法厅  | 
      
       16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  | 
      
       √  | 
      
       √  | 
      
       | 
    
| 
       司法厅  | 
      
       17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  | 
      
       ×  | 
      
       | 
    
| 
       司法厅  | 
      
       18  | 
      
       行政处罚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  | 
      
       ×  | 
      
       | 
    
| 
       司法厅  | 
      
       19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华(驻内地)代表机构或者代表以及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  | 
      
       ×  | 
      
       | 
    
| 
       司法厅  | 
      
       20  | 
      
       行政处罚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  | 
      
       ×  | 
      
       | 
    
| 
       司法厅  | 
      
       21  | 
      
       行政处罚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  | 
      
       ×  | 
      
       | 
    
| 
       司法厅  | 
      
       2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  | 
      
       √  | 
      
       | 
    
| 
       司法厅  | 
      
       23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  | 
      
       √  | 
      
       √  | 
      
       | 
    
| 
       司法厅  | 
      
       24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  | 
      
       √  | 
      
       √  | 
      
       | 
    
| 
       司法厅  | 
      
       25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  | 
      
       √  | 
      
       √  | 
      
       | 
    
| 
       司法厅  | 
      
       26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  | 
      
       √  | 
      
       √  | 
      
       | 
    
| 
       司法厅  | 
      
       27  | 
      
       行政确认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  | 
      
       √  | 
      
       ×  | 
      
       | 
    
| 
       司法厅  | 
      
       28  | 
      
       行政检查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  | 
      
       √  | 
      
       √  | 
      
       | 
    
| 
       司法厅  | 
      
       29  | 
      
       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  | 
      
       √  | 
      
       √  | 
      
       | 
    
| 
       司法厅  | 
      
       30  | 
      
       行政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  | 
      
       √  | 
      
       √  | 
      
       | 
    
| 
       司法厅  | 
      
       31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  | 
      
       √  | 
      
       √  | 
      
       | 
    
| 
       司法厅  | 
      
       32  | 
      
       行政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  | 
      
       √  | 
      
       √  | 
      
       | 
    
| 
       司法厅  | 
      
       33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  | 
      
       √  | 
      
       √  | 
      
       | 
    
| 
       司法厅  | 
      
       34  | 
      
       行政奖励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  | 
      
       √  | 
      
       √  | 
      
       | 
    
| 
       司法厅  | 
      
       35  | 
      
       行政奖励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  | 
      
       √  | 
      
       √  | 
      
       | 
    
| 
       司法厅  | 
      
       36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  | 
      
       √  | 
      
       √  | 
      
       | 
    
| 
       司法厅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 
      
       √  | 
      
       √  | 
      
       ×  | 
      
       | 
    
| 
       司法厅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核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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