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四川省司法厅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要闻
我省出台《关于支持复工复产规范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31 信息来源:四川法治报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分享到:

本报讯(记者兰楠)昨(26)日,记者从司法厅获悉,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推动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日前,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复工复产规范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积极创新政务服务和行政执法方式,精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坚决制止以疫情防控为名擅自增设、变相设置行政审批等行为。

《意见》指出,要精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积极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简便方式,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坚决制止以疫情防控为名擅自增设、变相设置行政审批等行为。建立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快速查处机制,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通过简化流程、缩短时限、补充完善手续等方式,尽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间,依法快速办结涉企业行政执法案件,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要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临时管制措施和不合理的证明、收费等规定,特别是清查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各类违规收费,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充分整合行政检查事项,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违法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现场勘验等方式提取;对于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此外,《意见》还要求,要合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响应、信息共享,做到违法线索互告、执法监管协同、执法结果互通。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注重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加强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并要依法履行执法协调监督职责,建立省、市、县三级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法律支持保障体系,畅通疫情防控过程中行政执法问题咨询渠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原文: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复工复产规范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责任编辑:荣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 - 四川省司法厅

     版权所有:四川省司法厅       主办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街24号 邮编:610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313XE

备案序号:蜀ICP备20021399号-3 网站标识码:510000001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 微信
  • 微博
  • 抖音号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