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要闻
法律援助锦旗背后的故事丨情暖桑榆:法律援助助力六旬老人守护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6-01-28 信息来源:省法律援助中心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分享到: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近年来,全省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06万件,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四川法律援助工作者用心用情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认可和赞扬。省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四川司法推出“法律援助锦旗背后的故事”。

今天讲述第十期:《情暖桑榆:法律援助助力六旬老人守护合法权益一起来了解。


1月12日,66岁的杨大姐郑重地将一面绣有“法律援助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攀枝花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帮助她先后在婚姻纠纷和财产分割中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杨大姐的维权之路始于五年前。离异后再婚的她,本以为找到了新的幸福,却在婚后不久患病需长期治疗。随着生活压力增大,丈夫日渐冷漠,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陷入无助的杨大姐,在当地妇联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引下,走进攀枝花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过细致工作,在离婚诉讼中有效维护了杨大姐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不料在离婚四年后,一起共有财产分割的难题再次摆在杨大姐面前。

原来,在第二段婚姻存续期间,杨大姐因户籍迁入丈夫王明(化名)所在村集体,被列为安置对象,与王明及其儿子共同享有征地拆迁的安置房屋权益。离婚后,王明却以该房屋系其老房子置换而来,主张杨大姐无权参与分割。

杨大姐再次向攀枝花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律师认真梳理相关证据,证明征地拆迁是根据拆迁户户籍上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安置人员和还房面积,与拆迁户的原房屋面积无关。在拆迁发生时,杨大姐与王明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应当依法享有安置房的共有权利。最终,法院判定,安置房属于杨大姐、王明及其儿子三人共有,安置房80%的份额属于杨大姐和王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安置房已经实际过户到王明及其儿子名下,由王明向杨大姐支付安置房折价款3.4万元。

一面锦旗,一份认可,更是一份永不停歇的责任。两次维权,不仅体现了法律援助对老年人的暖心呵护,也生动诠释了法律援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服务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龙勇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 - 四川省司法厅

     版权所有:四川省司法厅       主办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街24号 邮编:610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313XE

备案序号:蜀ICP备20021399号-3 网站标识码:510000001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 微信
  • 微博
  • 抖音号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