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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一案例入选司法部“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维护企业信赖利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6-07-29 信息来源:司法部、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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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聚焦“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维护企业信赖利益”专题,发布了一批行政复议服务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典型案例。四川省报送的《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入选。

 目 录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 例 一 

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招投标投诉 业绩证明 听证会 自行纠正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江苏省某市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发布市政桥梁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具备2019年以来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桥梁工程施工业绩,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且“竣工验收证明”须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申请人某公司参与投标并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另一投标单位甲公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不属于“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向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1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提交的《交工验收证书》是否属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这也是判断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交通运输部2017年印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载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该解释明确了公路建设中的《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建设中“竣工验收”之间具有同等的内涵,且《交工验收证书》同样加盖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印章。为进一步明确《交工验收证书》的性质,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咨询行业专家意见,一致认为案涉加盖四方印章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性质等同,属于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申请人因交工证书与竣工报告名称不同认定《交工验收证书》不属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机械适用法律。行政复议机构遂建议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其作出的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决定,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自行纠正建议函》。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自行撤销原处理决定,申请人中标资格得以保留。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招投标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统一招投标资格等规则执行标准,是维护市场主体合理信赖、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基础。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机械适用行业标准、割裂不同工程领域规范认定的问题,不当抬高企业投标准入条件,损害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了公路工程与市政工程领域专业认定标准,统一了工程业绩审核尺度,形成规则适用共识,纠正行政机关对竣工验收认定依据的狭隘判定,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投标权益,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会,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充分的质证、申辩权利,也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体现了行政复议“开门办案”、公正审理的制度价值。通过个案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推动市场主导资源配置、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案 例 二 

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许可 送达时限 承诺制 比例原则 撤销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某公司向被申请人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同步向该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配齐5辆及以上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值、安全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辆,并完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手续。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制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因交通运输部门核查认为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的停车场需调整,经申请人调整停车场后于2023年4月24日重新核发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8辆运输车辆的购置发票,陆续办理并于2024年5月7日取得所有证照材料。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自2022年10月11日行政许可作出后超过1年未配齐车辆并办理相关证件,据此作出撤销申请人案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5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存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未履行承诺的问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对于尚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未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无从知晓许可内容,亦无法履行承诺义务,其于2023年4月24日领取新的许可证,履行承诺的期限应当以领取新的许可证之日起算。被申请人将2022年10月11日作为履行承诺起算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在期限内购置8辆合规运输车辆,并于2023年8月14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交购置发票,客观上已达到承诺的车辆配置标准。申请人未完成所有审批备案手续,系因新增运力审批、公安交警备案等行政机关审批流程导致,并非企业主观怠于履行承诺。被申请人未考虑多部门审批带来的客观用时及企业主动履约的事实,直接作出撤销许可的严厉处置,该行政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有悖于最小侵害的比例原则精神。行政复议机关查实上述情况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包括遵循法律文书送达生效的法定规则,也要注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如在行政许可审批中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行政审批环节等多重因素。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后未及时送达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以该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计算承诺履行时限,违背了行政许可送达效力认定规则。同时,申请人实际取得行政许可后已按照承诺事项购置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实质上已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因在办理相关运营手续中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影响了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时间,行政机关执法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同时遵循比例原则,作出对企业权益损害最小的处置方式。行政复议机构查实案件情况后,依法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既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也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厘清执法尺度,引导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 例 三 

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房屋自持期 不动产登记 附记不得转让 违法增设限制 调解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建成后8年内,所有房屋不得对外销售,但未明确自持期满后房屋销售事宜。2024年12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某项目自持年限到期的确认函》,明确“项目已满足建成后自持8年的要求”。2025年1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核发78份不动产权证书,但证书附记栏中设置了“受让人不得以股权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限制。申请人认为,该附记条款在合同约定之外增设处分限制,实质上将导致房屋无法对外销售。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2月12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78件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删除案涉不动产权证书中的附记内容后重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增设权利处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权利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8年内不得销售房屋,未就期限届满后的限制条件作出约定,且被申请人书面确认申请人自持期限已届满。在此情形下,申请人享有依法处置房屋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在附记栏设置不得转让房屋所涉土地的限制,实质上变相限制房屋对外销售,增设了申请人不得转让的义务,超出了合同约定,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不当。为推动78件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及时恢复申请人资产处置权益,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开展多轮次调解,指明被申请人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的错误行为,推动被申请人删除不动产权证书违规附记内容并重新核发合规权属证书,申请人撤回78件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建立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时,不得就市场主体对合法资产的处分权随意增设限制条件,对签订的协议亦应当信守承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在项目自持期限届满且已书面确认限制条件解除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登记附记增设土地永久处分限制,变相限制房屋对外销售,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为及时恢复申请人资产处置权益,组织多轮次调解,指出并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高效化解批量涉企争议,依法保障企业不动产处分自主权,稳定了市场投资预期。同时通过个案监督规范行政协议履约行为,纠治行政机关随意设限、违约失信等问题,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产权保护、增强企业可持续竞争力提供了借鉴范例。

 案 例 四 

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

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充电桩项目备案 自行纠错 行政复议意见书 重新备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拟在四川省某市辖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租用甲公司一块用途为综合类国有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向四川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并经其同意将案涉地块变更为交通服务场站用途,变更后可配套建设充电桩,用于企业经营和自用。2025年7月22日,申请人通过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备案平台提交项目备案申请。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通过该备案申请,申请人着手设备采购、施工团队组建等工作。此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备案已撤销,理由是该项目部分用地超出该市辖区政府制作的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范围。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9月28日向某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撤销案涉项目备案的事由是否合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上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额等备案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备案。此前,申请人按照土地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提交所涉地块用途的变更手续,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变更用途并认可充电桩项目建设。申请人在完成上述审批、备案手续后开始充电桩建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后,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租用地块有部分处于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范围之外,并以此为由直接撤销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备案资格,侵害了申请人的信赖利益,且核准规划边界超越了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后,被申请人主动对撤销项目备案行为进行复核并自行纠错,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备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推动被申请人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管理。同时,对于租用地块中部分处于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范围外的问题,移送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依法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

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乎企业发展信心,政府应当切实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保障企业信赖利益,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申请人依法履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被申请人按照法定备案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项目备案的情形下,错误适用备案条件以外的事由撤销依法作出的备案,有损申请人的信赖利益,影响法治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精准审查撤销事由的合法性,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帮助企业投资落地,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导被申请人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管理,有力强化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预期,是行政复议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示范。

 案 例 五 

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

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协议 采矿许可证 自行设定注销条件 违反强制性规定 撤销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申请人某公司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西藏自治区某市大理岩矿采矿权,与被申请人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基建期满后一年申请人仍未进行开采生产,被申请人可终止合同、注销采矿权证。申请人依规缴纳相关费用后,依法取得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的采矿许可证。合同约定的基建期届满后,申请人长期未进行矿产开采生产活动。202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依据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关于注销采矿权证的约定,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注销决定,于2025年9月2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能否依合同约定注销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注销必须严格依据法定事由、法定依据实施,不得自行设定注销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增设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协议约定“基建期满后一年申请人仍未进行开采生产的,注销采矿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注销条件,属于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违法增设注销情形。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法定条件,直接依据行政协议约定作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同时建议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置申请人在合同约定基建期限届满后未实施采矿活动的问题。

   【典型意义】

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行使监管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或授予权力。采矿许可证属于法定规制事项,适用严格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得脱离法律明文规定,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增设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条件,损害依法监管秩序,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被申请人注销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中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约定属于以承诺形式违规设定监管权力,其依照该约定作出注销采矿许可证明显违法,遂依法作出撤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通过个案办理,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理念,对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开展监督管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参考意义。

 案 例 六 

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

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允诺 招商引资奖励 拖延兑付 责令履行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印发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成功促成项目落户该市的公司可申请引荐人奖励,该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21年2月,申请人某公司协调引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整体迁址至被申请人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7月,被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请办理引荐人备案,并在提请备案报告中认可申请人在公司引进过程中的引荐作用。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申请人先后四次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提交奖励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以申报材料不全、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停执行等为由,拖延办理奖励兑付手续。申请人不服,于2026年2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奖励兑付职责。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兑付奖励申请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奖励办法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作出的授益性规范性文件,构成合法有效的行政允诺,对辖区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将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引荐至被申请人处投资,被申请人在向市商务局提请备案时认可了申请人的引荐作用。2024年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某市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被申请人亦多次指导申请人补充申报材料。截至2025年1月,申请人共四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奖励兑付申请,由此认定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且请求兑付奖励申请属于奖励办法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一直未兑付奖励,属于无故拖延兑付。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兑付承诺,遂决定责令履行。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核算具体的奖励金额,最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兑付奖励金2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按复议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典型意义】

政务诚信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引领示范作用,行政机关作出允诺事项后应信守承诺,主动践行允诺事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预期。本案中,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后,对于在办法有效期内提起兑付申请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及时兑付引荐奖励,履行行政允诺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机关无故拖延的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为避免行政机关以调查核实为由继续拖延履行,推动相关奖励及时兑付,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核算奖励金额及相应利息数,大幅缩短权利救济周期。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履约践诺的规则意识,对推动招商引资政策落地落实,树立政务诚信形象具有示范意义,体现了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价值。

责任编辑:龙勇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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