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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5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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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出台政策措施,提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化水平,公众请于2022年9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及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我们。

电子邮箱:scslsgzc@163.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收(邮编:610015)。

联系人:魏老师,联系电话:028—86756257。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司法厅

                          2022年8月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最终收费金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工作水平等因素。各市(州)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建立监测台账并适时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为提高收费合理化水平提供参考。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设区的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开展新型业务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变更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一次。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在其执业场所及本所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同时公示律师办理法律服务有效工作时间计费规则。同时,市(州)律师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开本市(州)律师事务所的备案信息。

(三)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进行收集、统计、评估,建立完善公益法律服务表彰、公示等制度,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的方式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就告知、提示事项向当事人作出口头释明,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案卷资料保存。

四、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八)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并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九)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面留痕。结合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工作,落实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代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十)压实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引导律师践行服务为民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加快律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业务数据采集、收费标准备案及公示、收案登记编码等功能,为完善律师收费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司法行政部门对每年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根据该所业务情况,对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十二)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案件及法律援助案件引发的投诉,要重点调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违法违规线索相互移送机制,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相互抄送。健全律师服务收费诚信信息公示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和纪律培训,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州)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省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市(州)律师协会的收费争议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密切沟通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

(十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省律师协会要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载明的收费项目、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等事项,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和风险代理书面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风险代理收费行为。市(州)律师协会要按照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指引、示范性文本、管理办法等,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律师服务收费。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四川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责任编辑: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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