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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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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除中央驻川机构)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四川省版权局
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四川省国家保密局
四川省密码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文物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四川省草原监理站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各分局,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及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所属各交警支队、大队,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所属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依法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有关事项
1.以上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4.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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