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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司罚决字〔2016〕第2号)
发布日期:2017-06-21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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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廖毅 , 男 ,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 执业证书证号:123011120110926。

经查:2015年12月 17日至18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力公证处)公证员廖毅应当事人申请,到陕西省汉中市、四川省阆中市现场办理了王干文委托公证(委托事项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12月21日国力公证处出具了(2015)川国公证字第127255号公证书(正本1份,副本4份),同日王岸(购买王干文房屋的买主)到国力公证处领取公证书时,廖毅收取了王岸现金5000元,将其中1000元交国力公证处,公证处收取了 1000元并出具了公证费发票,另 4000元廖毅以外出补助和加班费的名义私自收取。2016年3月24日,国力公证处退还交款人王岸 800元、廖毅退还交款人王岸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2015)川国公证字第12725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发票号00003045)、调查笔录、廖毅自书材料、王岸领条等。

本机关认为, 国力公证处办理王干文委托公证,系证明个人委托事项。公证员廖毅收取当事人现金5000元,将其中的1000元上交公证处, 另 4000元以外出补助和加班费的名义私自收取,违反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个人声明、委托、保证、承诺书收费200元”和第九条第九款“公证书副本,每份10元,……”之规定, 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 给予廖毅罚款2000元并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2016年5月9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杜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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