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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卢建华,男,汉族,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执业证号:510111006009
经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4月21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唐小林诉华西医院医疗纠纷一案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人宋明武、卢建华、彭丹负责该案鉴定的相关事项,该中心决定正式受理后未就具体受理时间和委托方进行告知或约定,于2015年8月13日出具了"成联鉴[2015]临字第1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鉴定人卢建华委托该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唐小林投诉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回复(【2016】-296)、成都市司法局关于给予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警告行政处罚建议的报告(成司报【2016】78号)、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唐小林投诉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情况说明(【2017】-133)、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件档案复印件50页、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8页、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授权书等。
本机关认为,卢建华委托他人代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根据《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给予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卢建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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