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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司罚决字〔2018〕第4号)
发布日期:2018-10-19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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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冷林,男,1991年11月出生,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513821199111266178,执业证号:15114201510562995,家庭住址:眉山市东坡区凯旋天域小区A幢1705号。

经查,2017年9月30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以(2017)川14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冷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后冷林上诉至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冷林申请撤回上诉,2017年12月21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4刑终171号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冷林身份证复印件。2.冷林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5.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关于冷林危险驾驶罪的情况汇报;6.眉山市司法局关于建议给予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冷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报告;7.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1402刑初365号;8.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川154刑终171号。

本机关认为,冷林作为专职律师,在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违反刑法规定,酒后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冷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杜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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