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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司罚决字〔2018〕第5号)
发布日期:2018-10-23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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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熊永文,男,1973年8月出生,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410390183。

2018年3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2017)沪0106刑初14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熊永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熊永文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沪02刑终466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熊永文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熊永文身份证复印件。2.熊永文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成都市司法局关于熊永文、杨振宇律师受到刑事处罚情况的报告;6.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06刑初1496号;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沪02刑终466号。

本机关认为,熊永文作为专职律师,在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违反刑法规定,参与提起虚假诉讼,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熊永文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杜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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