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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严利刚,男,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539111。
经查,2015年9月18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资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严利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严利刚后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川刑终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现严利刚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本机关认为,严利刚的行为系故意犯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严利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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