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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陈显贵 , 男,汉族,原系四川省什邡市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号:1230311129890419。
经查:陈显贵在担任原什邡市公证处主任、执业公证员期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判决已经生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德阳市司法局关于吊销陈显贵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请示等。
本厅认为: 陈显贵因故意犯罪受刑罚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厅决定给予陈显贵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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