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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司罚决字〔2018〕第3号)
发布日期:2018-06-27 信息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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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赫天华,男,1964年7月出生,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0810438563。

经查,2017年6月22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以(2016)川342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赫天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赫天华身份证复印件。2.赫天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5.凉山州司法局关于建议给予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赫天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报告;6.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3245刑初161号。

本机关认为,赫天华作为兼职律师,在担任西昌交通学校校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已构成受贿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赫天华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8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杜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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