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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司罚决字〔2019〕第6号)
当事人:邹斌全,男,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804364。
经查,2019年4月16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10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邹斌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10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邹斌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系故意犯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邹斌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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