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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波因犯受贿罪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发布日期:2019-09-29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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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司罚决字〔2019〕第5号)

当事人:崔波,男,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920963087

经查,201521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以(2014江油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崔波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年。被告人崔波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5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江油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崔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系故意犯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崔波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9年819

责任编辑:陈晓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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