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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0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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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1年720日至820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61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csftlifayichu@126.com。

附件:1.《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1年7月20日



附件1

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三章建设安全

第四章线路安全

第五章运营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铁路安全管理提供有力法律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参与保护铁路安全的权利和维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发现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劝导和检举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六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主体责任,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海事、林业、消防、绿化市容、电力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铁路安全隐患防范和治理责任。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相关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根据管理现状在铁路沿线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责任制;由铁路沿线市(州)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做好组织协调,制定和落实考核机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双段长制办公室;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应铁路站段、铁路车间设立两级“双段长”,村(社区)与铁路班组严格执行巡查任务,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机制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在法定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设施设备检查,确保运输安全。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交通疏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和车站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指挥协调机制,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加强高速铁路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

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共同做好治安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的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立即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处置。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铁路交通事故防控机制,防止行人、大牲畜与铁路相撞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制;铁路安全遭受侵害时,铁路检察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章建设安全

第十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轨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管线等设施交汇,或者新建、改建相关设施与既有铁路交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建设、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协议,合理划分双方的管理边界,包括道路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道路建设在后的,道路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铁路建设在后的,道路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按照规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十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地方道路上跨铁路的桥梁、渡槽、铁路高架车站的送客汽车车道和高架匝道等立体交叉并行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维护等职责,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确定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竣工后,铁路建设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清除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弃土、便道、防护设施及其他临时建(构)筑物

第四章线路安全

第十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十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攀爬、损毁铁路线路设施设备;

(二)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三)堆放弃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种植影响铁路安全、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

(五)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六)损害铁路既有桥涵、沟渠、路基、限高架等安防设施,破坏防护网、栅栏,修建水塘、改变汇水河道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地方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的;

(七)在铁路桥梁下、涵洞内、排水设施内堆放干柴、秸秆等可燃品或垃圾、废弃物品;

(八)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二十一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由管道或者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拆除。

第二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公布受理渠道、流程、期限、办理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一)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等建(构)筑物;

(二)清淤疏浚、打桩、基坑施工、地下顶进、吊装、钻探、地基加固

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

架设电力和通信线路

)其他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稳定及安全的行为。

前述行为危及铁路安全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或要求相关单位、个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情况紧急,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公铁水路交汇并行设施、上跨铁路桥梁、下穿铁路人行涵洞、渡槽、管线等穿越铁路的设施进行调查。

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设施,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维护、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对既有铁路影响群众出行、生产生活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增设出行通道的,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规划、建设。

为地方提供通行便利的立交通道,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治安管理排水疏通等日常维护职责。

第二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及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起向外50米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下列施工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确保铁路安全后方可进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道路;

(二)取土、挖砂、清淤疏浚、挖沟、采空作业;

(三)设置、拆除广告牌、电子显示屏;

(四)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防尘网地膜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或者广告牌(匾)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做好日常管护和后续清理及回收。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不采取安全加固措施或未做好日常管护和后续清理及回收工作的,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铁路运输企业发现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上跨、下穿人行通道的建设投入,定期开展维护、检查工作;应当加强对平交道口的安全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

第二十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回复。

第二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进行施工,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侵入铁路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保障铁路运营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二十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及隧道顶上一定距离内从事生产生活活动,影响铁路路基稳定,危害铁路桥梁、涵洞、隧道安全或者列车运行安全以及铁路运输秩序的,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或整治河道、干渠,钻探、采空,修建建(构)筑物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

二十禁止在铁路桥梁下进行搭建影响铁路安全的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堆放物品加工生产以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污染铁路沿线环境等活动。

三十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以及无人飞机动力伞小航空器等低空飞行物体。

三十一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铁路地界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属于铁路地界外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整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治。

铁路隧道顶上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

第三十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对铁路沿线红线外的山坡地实施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十在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确保设施倒伏后不会侵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铁路设备安全限界。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杆塔、烟囱等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相关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沿线林木的巡查,发现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砍伐铁路沿线林木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由林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铁路安全林木的,应当予以砍伐,不予补偿。

第三十经营与国家铁路接轨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章运营安全

三十旅客应当凭真实、合规、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凭证购票、进站按照有效乘车凭证或铁路官方售票系统中载明的车次、时间、席别、座位乘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相关凭证进行查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拒不接受查验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旅客无票、越站越席乘车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旅客应当遵守铁路运输企业有关候车、乘车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自觉站在安全线以内,排队依序上车。

三十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检设备仪器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对旅客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再次安检,旅客应当接受、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旅客携带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或者携带铁路运输企业公告影响公共安全的非管制类生活、生产类器具的,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高速铁路车站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十从事铁路运输中介、快递物流、代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实名制登记、开箱验视、货物安检等职责。有关部门对其辖区内的物流运输场所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人民政府对用于铁路运营无线电专用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铁路运营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处置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排除有害干扰,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铁路沿线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铁路沿线无线电检测网络,加强铁路沿线无线电信号监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四十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攀爬、钻越铁路设施设备;

)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警示标语等设施、标识和标志;

)向列车及铁路运输设施抛掷物品;

)干扰验、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验、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翻越站台铁路沿线的防护栅栏;

)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拒绝下车、攀列车及车辆等影响列车运行和铁路行车;

)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

)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喷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腐蚀性液体或气体;

(十)在禁止吸烟的仓库、铁路货场、售票厅、候车厅、安检区域、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化学喷剂等其他物品;

(十)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影响铁路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人身损害;

(十)擅自在列车、车站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使用外放音视频设备严重影响乘车环境;

(十)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

(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攻击、侵入、干扰、破坏或者非法使用铁路信息网络及其承载的系统;

(十)传播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十)其他危害铁路安全、扰乱站车秩序以及违反有关公共安全、防疫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四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施工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单位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第一款规定,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五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投诉、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二)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推诿扯皮,或者对重大铁路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四十六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十七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八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20193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1062020426日和516三次就高速铁路外部环境整治和普速线路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做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也提出明确指示,要求各省市地方政府、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是细化、补充上位法的迫切需求。一是现行《铁路法》自199151日起实施,分别于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正,但两次修正均未涉及铁路安全管理的内容二是国务院于201411日施行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划分,但随着铁路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高铁大量开行后铁路安全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出台《条例》、配套细化铁路安全相关规定,将最大限度的保障属地铁路安全。

(三)是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举措。截至2020年底,川渝两地国铁营业里程达7950公里、其中高铁2150公里2019年旅客发送量达2.5亿人、货物发送量约4300万吨、货物到达量约17500万吨,为川渝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更加快捷方便的高速铁路必然会实现川渝两地之间的产业、人口、资源及各类生产要素更加快速的流动和聚集,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建设和统筹发展发挥更加直观、重要的作用。制定《条例》,能够为铁路外部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利于更好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四)是我省铁路大建设、大发展的现实需要。2020年,我省铁路营业里程5312公里,高铁营业里程1261公里。成达万高铁、成自宜高铁、渝昆高铁、川藏铁路雅安至林芝等在建铁路项目,在我省境内里程约2790公里;成渝中线高铁、渝西高铁、成都外环铁路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有望早日开工建设。我省铁路面临着铁路大建设、大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亟需出台铁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铁路建设安全以及运营安全和线路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二、立法的紧迫性

(一)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受西南地区历史及自然环境影响,我省境内的普速铁路修建时间早、标准低,高速铁路沿线地质情况复杂、桥隧比高,导致影响铁路安全的外部隐患大量存在,铁路安全压力一直居高不下。

(二)是解决普速线路安全问题突出的迫切需要。我国普速铁路在一带一路建设、大宗货物运输、偏远地区广大群众出行方面发挥着高铁难以取代的作用。201931日施行的《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虽对保障我省高铁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没有涉及有关普速铁路安全方面的内容,导致威胁普速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条例》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介绍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普法主体和表彰奖励等内容。重点确立了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明确了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

(二)工作机制。主要明确了路地双方铁路安全职责以及护路联防、双段长、治安防控、应急管理、反恐怖主义、安全信息通报和协调、交通事故防控机制和公益诉讼等路地联合工作机制。重点明确了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指定牵头部门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设安全保障。对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职责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主体,相关设施移交以及验收评估等内容进行了阐述。重点明确了在道路与铁路建设中,除铁路建设在后时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铁路负责设置外,其余情况下相关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主体均为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明确了由铁路出资建设的地方道路上跨铁路的桥梁、渡槽、铁路高架车站的送客汽车车道和高架匝道等立体交叉并行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资产移交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并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和维护。明文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后,铁路建设单位或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清除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弃土、便道等设施,为解决实际困难确立了法律依据。

(四)线路安全保障。全面构建了包括安全保护区划定,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活动管理、建筑物和设施管理,产权不明设施维护主体,安全保护区外的活动、建筑物和施工管理,铁路涵洞、隧道和桥梁保护,飞行物管理,既有平交道口处理,地质灾害隐患整治主体,日常巡查和林木处置等内容的影响线路安全隐患的防控和治理体系。

(五)运输安全保障。细化、完善了有关运输安全中铁路企业职责、旅客义务、安检、无线电管理以及旅客禁止性行为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检设备仪器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二是明文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再次安检,旅客应当接受、配合。三是明确了从事铁路运输中介、快递物流、代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实名制登记、开箱验视、货物安检等职责。四是重点明确了旅客禁止实施干扰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闸门、上下列车,擅自进入司机室、机械室、行车调度等工作区域和工作场所,强占他人席位等行为

)法律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对违反《条例》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和幅度,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等内容。


责任编辑: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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