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四川省司法厅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意见征集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7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分享到: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11月7日至12月8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61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ftlf2c@126.com。

附件:1.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四川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规范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决算和预算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与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收入征收部门依法征缴;依法对省级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省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定期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收入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与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第五条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和收支情况,重点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保持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拟定省级中期财政规划。

省级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的重大政策事项,经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拟定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第二章 政府预算管理

第六条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依托政府性资源获取的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债务限额安排方案,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健全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科学测算评估预期偿债收入,合理制定偿债计划。

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年度、月度等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及时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包括预测数在内的各项测算数据。

第七条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运用零基预算理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预算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年初预算编制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代编支出预算。

(一)年初因政策标准或实施主体不确定、不能精准编入省级部门预算或转移支付项目,需在执行中由省级部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和政策规定统筹分配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安排中央在川单位的资金;

(三)由省级一次性预算单位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应编制代编预算的事项。

第八条省级财政预算草案按以下规程编制:

(一)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二)省级收入征收部门按照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求预测下一年度收入征收情况;

(三)省级部门提出部门预算支出需求及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四)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收入预计建议方案,汇总省级部门报送的预算需求后,提出年度预算支出预计建议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部门预算控制规模,省级部门按照财政部门通知的预算规模形成部门预算草案建议方案;

(五)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省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议。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医保部门、省税务部门共同编制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议;

(六)省政府依法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省级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十条省级收入征收部门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收入。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先征后返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省级收入征收部门应当与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征收数据信息实时动态共享。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税务等收入征收部门应当向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月征收情况,包括收入执行数据、收入执行情况分析、相关政策建议等。

第十一条省级支出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应当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省级部门代拟或制定文件凡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减少财政收入的,应当征求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意见,未与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达成一致的,不得将代拟文件上报或自行出台,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不得溯及以前年度。

严格控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中本级支出与对下转移支付之间的调剂,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对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按照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报告上月全省预算执行情况。

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三章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分类规定支出标准,建立预算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级部门应严格按支出标准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省级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省级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取得的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编制,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部门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省级部门工作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预算绩效等编制。其中:人员经费按政策标准和人员职级情况编制;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编制,项目经费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

(一)基本建设预算编制。省级部门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按项目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分年实施项目不得一次性安排所有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

(三)资产预算编制。省级部门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资产存量、绩效目标,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四)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省级部门按照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编制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五)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性质、近年收支状况等因素,分部门核定事业单位财务体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核定体制,综合考虑财政拨款和单位资金收入,合理合规编制支出预算。省级部门通过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方式,统筹平衡所属事业单位间的经费保障,确保各项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省级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遵守财政制度,按照规定的收入收缴程序和支出拨付程序办理资金缴拨;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根据实际用款进度办理资金支付,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强化资金安全管理。

省级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所有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活动重点监督、控制。

第十七条省级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不符合结转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结转。按规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防止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第四章 专项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或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用于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省级配套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省级专项资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具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绩效目标、分配方法、实施期限和主管部门。下列情形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一)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二)已经有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

省级部门代拟或制定的文件,需要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事先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

第二十条设立省级专项资金应当由省级部门申请,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省级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立项依据、评估论证、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评估结果进行动态修订完善。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确定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期满后省级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重大项目和省级部门的支出需求。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当统筹保障按事权划分属省级事权的省属单位基建投资和中央在川单位基建投资省级筹资额度。

(二)省级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专项资金,年初应当预留一定额度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在预算执行中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支出。

第二十三条省级部门应当按照政策标准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涉及的基础数据、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资金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以及按标准据实分配。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评估、调整和退出机制,每年预算编制前,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执行期限、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分别对省级专项资金作如下处理:

(一)对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补助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项目分配零散、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采取调整、重组、整合等方式,统筹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

(二)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逐步退出。

(三)对设立依据不足、执行到期、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低下、审计或财政监督等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专项资金,实行严格退出。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部门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省级部门和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预算调剂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对预算项目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对重点政策、项目预算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中,省级部门应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绩效运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部门应对部门整体和政策、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对省级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开展部门整体和政策、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省级部门应当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调整预算等方面,建立完善部门内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分层分类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省级部门预算安排和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资金分配挂钩。

第六章 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决算草案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各项数据应当以政府、部门、单位会计核算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决算草案应与预算相对应,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对账工作。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总决算草案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报。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省与中央,省与市(州)、扩权县财政结算情况和省级单位决算收支情况,编制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经省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报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省级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部门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省级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入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省级部门按规定批复决算。

第三十三条省级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告本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第七章 预算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省级政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接受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省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对本部门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省级政府预决算、省级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的《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现行《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于1997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入,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预算管理重大决策部署,为落实落细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们修订了《办法》,将对规范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分为8个章节,共3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二章政府预算管理。对省级政府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的编制作出要求,提出了省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明确了国库集中收付管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定期报告等内容。

第三章部门预算管理。完善了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办法,对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部门预算执行及结转结余管理作出规定。

第四章专项预算管理。对省级专项资金的定义、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管理办法、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以及定期评估、调整和退出等7个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评估评审、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5个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第六章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明确了决算编制要求,对省级财政决算编报及批准、部门决算编报及批复和政府财务报告作出规定。

第七章预算管理监督。明确了监督责任和违规处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

责任编辑:钟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底部 - 四川省司法厅

     版权所有:四川省司法厅       主办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街24号 邮编:610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313XE

备案序号:蜀ICP备20021399号-3 网站标识码:510000001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 微信
  • 微博
  • 抖音号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