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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4月15日至5月16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61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csftlifayichu@126.com。
附件:1.《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
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运行,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机关,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概念)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党的领导)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管理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管理体制)机关运行保障应当实行统一项目、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构建集中统一、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法律原则)机关运行保障应当遵循依法保障、集中统一、节约效益、安全有序、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职责
第七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集中统一管理,依法依规设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调配保障资源,明确保障范围,统一制度标准,促进机关运行保障规范均衡。
第八条(职责分工)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关运行保障政策、规划、制度、标准,主管省直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市、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关运行保障具体政策、制度和标准,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职责。
第九条(部门协同)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本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集中办公保障)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的机关,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分散办公保障)尚未集中办公的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统一的制度和标准,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的后勤服务工作,实现本机关高效运转。
第十二条(属地保障职责)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根据有关标准、规划,保障上级和其他驻地机关运行所需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等资源。
第三章保障事项
第一节机关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概述)机关运行保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严格监管。
第十四条(定额标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经费管理)机关运行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办公用房配置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集中办公区后勤保障、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集中统一管理事项的机关运行经费,应当列入预算。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各级机关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的,由各级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内控制度,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成本统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运行成本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节机关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概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行规划、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机关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应当统筹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求。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优化机关用地布局,规范机关用地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办公用房)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办公场所集中或者相对集中。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优化办公用房配置、调剂,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推行协议使用,开展办公用房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按程序申报审批。未纳入规划的突发应急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本级政府审批。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维修等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合理使用维护,不得自行出租、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闲置办公用房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统一招租,租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对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推动公务出行本级统一服务保障和异地联动服务保障。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统筹保障公务出行。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办公设备家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类资产配置标准。专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提出,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各级机关应当依据通用资产和专用资产配置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具备条件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保障本级机关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二十三条(公物仓)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需要,推进建立本级公物仓,负责公物的保管租赁、出租调剂及处置等工作,对闲置、待处置的机关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维修性使用和调剂共享。
第三节机关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概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关服务保障工作,统筹协调、集约高效,加强后勤服务、公务接待等服务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后勤服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办公区物业、餐饮等机关后勤服务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拟定后勤服务指导目录,加强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集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办公区机关后勤服务。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或者采购后勤服务。
第二十六条(会议活动)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培训和节会、庆典等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具备条件的,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举办。
第二十七条(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应当遵循务实节俭、简化礼仪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本级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住房保障)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租赁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推动机关公职人员多元化住房保障。
第四节机关能源资源节约
第二十九条(概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机关办公区能源资源利用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机关应当落实节约优先方针,倡导简约适度生活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消耗,减少浪费,合理有效利用能源资源,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条(绿色机关)各级机关应当坚持绿色低碳运行,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机关运行能源供给中的比例,推进既有办公建筑绿色改造,实施能耗定额管理,倡导公务绿色出行和机关绿色办公,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带头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产品,发挥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示范引导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十一条(垃圾分类)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实施、评估标准,完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制度,指导协调本级机关带头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第三十二条(制止餐饮浪费)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运行管理、成效评估、结果通报制度,常态化开展“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
第五节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概述)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在资源利用、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四条(资源开放共享)各级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推动办公场所便民利用,向社会有序开放停车位、卫生间等机关公共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具备条件的,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改造为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场所,以及公益慈善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
第三十五条(社会事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平安四川、美丽四川要求,带头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美化、卫生健康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
第四章保障管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计划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对保障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和统筹规划。
集中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各级机关的运行保障需求,统一制定保障计划,编制相应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尚未集中组织实施的,由各级机关制定保障计划,列明具体项目、依据、目标、数量、经费等内容,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纳入本机关预算申请。
因突发事件或者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各级机关需要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社会化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有关制度,合理确定项目和标准,除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事项外,应当积极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
第三十八条(标准化保障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机关运行保障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强化标准实施,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信息化保障机制)加强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建设,建立完善机关运行保障信息系统,推进机关事务云建设,推动数据融合共享,全面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后勤服务等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发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第四十条(应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机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级机关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在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统筹物资调配、临时调用保障资产、加强人员管控、实施应急采购等措施,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应急保障物资储运机制。
第四十一条(理论研究机制)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机关运行保障内涵、机理、规律以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理论研究机制,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
第四十二条(绩效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目标制定、绩效评价、绩效反馈等绩效管理机制,对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绩效管理。
对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机关运行保障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人民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监察监督)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第四十六条(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对机关运行保障计划执行情况、机关运行保障有关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主管部门监督)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组织实施对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出现问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相关部门监督)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公开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规使用机关运行经费的;
(二)违规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违规建设、配置、维修、处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
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四)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
(五)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组织禁止性活动的;
(六)超过开支范围和标准举办会议和组织活动的;
(七)未依法履行机关节约能源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以及机关运行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转致适用的规定)违反本条例上述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举报处理责任)接到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参照适用)其他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推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工作,推动《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同时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推动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工作,并将山西、上海、湖北、四川、云南5个省市设立为机关运行保障立法试点。《四川省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制定项目。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落实党和国家要求的具体举措。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系列要求,均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时不我待,推动立法是抓好贯彻落实的有力举措。
(二)是巩固改革创新成果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各级机关事务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等,集中统一管理取得突破。机关事务标准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工作在全国系统率先开展,理论研究和应急管理等工作也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一些经验。而以立法形式系统总结提炼和固化这些经验做法和制度成果,有利于巩固拓展体制机制改革成果,推动新时代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高机关运行保障质量效能的根本路径。通过调研情况看,机关运行保障管理立法问题已成为制约各地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可持续运行的根本性因素。全省各级特别是基层呼吁用立法形式整合相关规定要求,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集中统一管理的愿望非常迫切。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理顺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基本制度、保障事项和政策标准,有利于克服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系统政策标准不统一、保障不均衡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7章55条,除总则、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外,分别对机关运行保障管理中的管理职责、基本制度、保障事项、管理机制等作了规定。
(一)明确机关运行保障的管理职责。围绕实现保障机关高效有序运行目标,综合考虑工作实际需要和现有基础,明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总体要求、机关运行保障各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以及对各级机关、驻地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明确机关运行保障事项。考虑到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事项多、职能广,且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差异较大,难以逐一进行规定,对机关运行经费、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家具、后勤服务、公务活动、公务接待、能源资源节约、住房保障、资源共享等具有共性的重点事项进行了规定。
(三)明确机关运行保障管理机制。规定了机关运行保障计划保障机制,作为编制安排相关预算、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依据。规定了机关运行社会化保障机制,明确了哪些服务应推广应用社会化保障。规定了标准化、信息化保障机制,着力从“两化融合”上优化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机制。规定了应急保障机制,将机关运行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体系中。规定了绩效管理机制,作为机关运行保障成效评估的重要手段。
(四)明确机关运行保障的监督检查。规定了人大监督、人民政府监督、主管部门监督、相关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机制。
(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了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需担负的行政处罚和相关刑事责任,以及接到举报后的处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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