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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2年4月24日至5月24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四川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邮编:61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fzbjdc@163.com。
附件:1.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四川省司法厅
2022年4月24日
附件1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使用和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管理原则)《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全省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
第六条(证件样式)《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行政执法证》为全国统一标准样式,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并附执法人员照片及二维码,注明四川省人民政府监制字样。
第七条(资格认证)《行政执法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并经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
第八条(培训考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同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领条件)《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
(四)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编人员;
(五)在执法岗位的人员;
(六)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提供法定依据、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相关材料,逐级报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条(排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一)未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
(二)工勤人员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
(三)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违法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
第十一条(信息录入)行政执法机关将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如实填报人员相关信息,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核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在《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二)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上报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制证申请。
(三)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制证申请。
第十三条(信息复核)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复核各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上报的执法证申领信息,对申领信息存在明显错漏和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垂管信息备案)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的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等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十五条(有效期限)《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五年。需继续持证的人员由所在行政机关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内,按照申领程序重新申领,原证件在领证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回。
第十六条(年审制度)《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行政执法证》失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在《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中完成本部门执法人员年审信息申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年审。
第十七条(年审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二)未完成上一年度法律知识培训规定学时的;
(三)未完成执法人员年报的;
(四)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
因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原因导致年审不合格的,应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法律知识培训规定学时和执法人员年报。
执法人员年报应当包括年度执法情况、被投诉举报、复议应诉等内容。
第十八条(证件换发)《行政执法证》破损的,由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按照申领程序换发。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30日。同时,及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并按申领程序重新申报。
《行政执法证》制作错误的,由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重制。
行政执法人员因死亡、退休、辞职、辞退、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回。
第十九条(证件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申领、核发、使用
第二十条(证件样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样式、统一印制、统一颁发,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姓名、监督区域和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附本人照片。
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所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应当注明“特邀”字样。
第二十一条(监督人员发放范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请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特邀监督员发放范围)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可以在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
(三)高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工作人员;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为同级人民政府聘请5名以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为同级人民政府聘请10名以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申领条件)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定“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知识;
(四)属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放范围的人员;
(五)按规定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核发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申领和制发程序:
(一)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领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初审,逐级报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审核,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二)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拟聘请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填报申领信息,逐级报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审核,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证件使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实施下列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未出示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不得转借。
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职责)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或者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执法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当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调阅、审查被检查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档案、卷宗、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特邀监督员职责)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的执法案卷评查、个案督查、专项督查和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执法评议、执法现场观摩、日常监督等活动;
(二)其他经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批准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收集调查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有效期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持证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内,按照申领和制发程序重新,原证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回。
第二十九条(证件换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破损的,按照申领和制发程序换发新证,原证同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回。
监督证遗失的,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因死亡、退休、辞职、辞退、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位的,由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回监督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徇私枉法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管滥罚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的;
(六)以欺诈、贿赂、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的;
(七)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八)违法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行政执法人员仍使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在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已纠正的,由作出暂扣决定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归还《行政执法证》。
被吊销的《行政执法证》,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予以收回。
第三十一条(执法机关监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
(二)伪造《行政执法证》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发《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执法证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权限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被吊销的;
(二)《行政执法证》遗失的;
(三)《行政执法证》失效的;
(四)《行政执法证》年审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监督人员监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吊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徇私枉法的;
(二)越权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
(三)转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
(四)以欺诈、贿赂、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监督证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注销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被吊销的;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遗失的;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失效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电子执法证的建立与管理)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全省电子行政执法证件信息查询系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该系统或者扫描电子行政执法证二维码,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实名查询,获取持证人员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电子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按照实体《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样式标准实时生成的动态化图形数据。
电子行政执法证件与实体行政执法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十八条(财政保障)培训、考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行政执法证件制证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反映渠道)对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所在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映,逐级报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处理。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14年实施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行政执法是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加强对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尤其是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是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是打造过硬执法队伍、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长期性、常态性工作。对促进我省建设法治四川、平安四川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是新形势对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新的要求。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进一步推进,国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省委印发的《四川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进一步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二是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授权性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含特邀监督员)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监督条例》修订后,作为配套制度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亟待修订和明确。三是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实践对相关配套制度有新的需要。一直以来,我省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主要是依据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国家和我省对于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一系列新要求、新目标。另外,据了解,广东、江西、宁夏等10多个省市的执法证管理办法均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综上,十分必要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上升为省政府规章,以实现对行政执法证件更为规范有效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征求意见稿》设置5章,分别为总则、《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申领、核发、使用、监督管理、附则,总计4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范围。在总则中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纳入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范围。
(二)突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模式。将我省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践经验予以明确:《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管理。
(三)规范执法证件样式。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及二维码、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并附本人照片。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样式进一步规范。
(四)调整执法证件的管理部门。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新形势的工作需求。将执法证具体管理工作的承担者规定为“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全省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范围。一是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以及中央编办对执法人员编制认定,执法人员应该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仅包括了行政编和参公事业编,工勤人员不能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因此,我们在拟制定的《办法》中规定了工勤人员不在颁证范围。二是对乡镇(街道)赋权后,乡镇(街道)具有更多的行政执法权,因此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范围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六)探索建立电子行政执法证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证照的相关要求,在本办法中规定了建立全省电子行政执法证件信息查询系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该系统或者扫描电子行政执法证二维码,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实名查询,获取持证人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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