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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09-22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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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安排部署,着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转变执法观念,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坚持依法放权赋能

(一)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动乡镇(街道)放权赋能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以“一类乡镇(街道)、一张清单”为目标,努力实现同区域内基础条件相近的乡镇(街道)承接的权力事项基本一致。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区域内各地承接事项清单以市(州)为单位报省委编办、司法厅备案。

(二)坚持差异性原则。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承接能力等实际情况,充分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后,在《赋权指导目录》范围内分批确定乡镇(街道)拟承接事项。要遵循权力下沉的内在规律,体现针对性、均衡性、适当性,严禁以“运动式”“指标式”等强制性的方式加以推进。经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核后确定承接事项清单,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县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掌握乡镇(街道)承接事项的运行情况,积极解决承接事项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上级相关部门研究。

(三)坚持审慎循序渐进原则。各县级人民政府须对下放权力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进行评估,从下沉行政权力的总量、性质和类型以及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资源配置、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对乡镇(街道)的执法承载能力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评估。严禁未经乡镇(街道)同意,不切实际、超负荷地向乡镇(街道)下沉行政处罚权。严禁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于摆脱监管责任“甩包袱”式下沉行政处罚权。要严格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依次放权赋能,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用的好。

(四)坚持动态管理原则。省委编办、司法厅要适时开展评估,及时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对部分专业性强、乡镇(街道)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不符合乡镇(街道)社会治理实际情况的行政权力及时收回,并根据社会治理需求重新选择下沉更加符合基层治理实际的行政权力。已下沉乡镇(街道)的行政权力经法定程序退出后,为防止出现行政监管盲区,有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实时启动行政权力恢复行使机制,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无缝衔接。

三、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能力

(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街道)申请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必须在编并经通用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乡镇(街道)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合理的设置考核指标、内容。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提拔、奖惩等重要依据。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在岗培训等有关规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方式,要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探索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通过脱产培训、集中轮训、网络培训、执法能力比赛、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加强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综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按照“一队多能、一岗多能、一人多能”要求,组织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加强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街道)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量,配齐配足执法力量,确保执法职责、执法工作量、执法力量相平衡。加强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鼓励执法机构领导岗位优先提拔具有一线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大力发展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鼓励公职律师参加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加强行政执法编制管理,严禁占用、挪用行政执法编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规范执法人员抽调借用管理,切实保障基层一线执法机构队伍稳定。研究建立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机制和容错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边界,细化追究免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鼓励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四、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强化事前公示,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赋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强化事后公示,乡镇(街道)要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执法决定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镇街出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并对调查取证、现场执法、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规范管理。

(三)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指导乡镇(街道)出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乡镇(街道)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聘请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围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制定统一的文书格式。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做到办、审、定三分离。全面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和仪容举止,推广使用标准化执法用语,杜绝随意执法。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五)坚持行政执法宽严相济。乡镇(街道)要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对人的态度等情形,依法予以相应处罚,防止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要探索创新包容审核执法监督方式,根据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地守法。要深入推行说理式执法,引导执法人员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执法的事理、法理和情理,减少行政争议,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移送机制。乡镇(街道)发现在执法检查、日常巡逻、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告知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移送案件时,移送方应当提交行政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二)建立联合执法协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探索推行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执法。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要建立健全协助机制。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资料,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或者有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其他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三)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制度。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沟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信息共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与下放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执法检查情况;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涉及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及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创新信息共享方式,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充分依托四川省综合执法监督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六、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贯彻落实《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等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采用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快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制定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清单,细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内容,完善工作程序、业务流程、文书格式和工作指引,逐步构建有效、管用、完备的协调监督标准体系。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作用功能,司法所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积极参与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行政复议、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强化结果运用,对有关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三)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手段。用足用好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和服装管理、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解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绩效评估等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活动。

七、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一)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支出与事权相适应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配备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标准化、规范化预算管理,保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在配备执法用车时应当在单位相关车辆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并按照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通用办公设备按照本级或者参照上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配备;对于其他设备,可根据乡镇(街道)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经费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工作经费使用,严禁挪用、占用执法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可结合当地财政实际,提升基层一线保障水平,加大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二)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鼓励乡镇(街道)推广智慧执法平台的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逐步实现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信息引导、数据支撑、智能研判的格局,提高行政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到推进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省司法厅负责全省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工作,研究解决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普遍性问题。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提高乡镇(街道)的执法规范化水平。

责任编辑: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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