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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1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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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1211日至2024年112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61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clifayichu@126.com。

附件:1.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3年12月11


附件1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创新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和四川省重大战略需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卡脖子”关键技术的奖励。

第五条维护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加强对全省开展科学技术奖工作的管理、监督评估。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式方法,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连续在川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

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提名年度应在川工作,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40岁以下不少于5名。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经实施,为四川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四川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贡献;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培育创新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四川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我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促进我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5项。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控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二)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九条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第二十条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为一个类别的省科学技术奖。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提名。

连续两次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无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

第二十一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或者四川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家或者四川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二十三条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提名者为个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者为组织的,在提名者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环节。

第二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期间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回避: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得参加该候选者有关项目的评审;

(三)提名专家不得参与其提名项目所属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

(四)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其单位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提名者和候选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提名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该专家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选有关方面专家,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产生拟奖候选者。

第二十九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专业(学科)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在专家库中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业(学科)评审组,从初评合格的候选者中产生拟奖候选者。

第三十条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结果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议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对专业(学科)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推荐产生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

第三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综合评审结果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三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对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核。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奖金额度予以配套奖励。

第三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有关规定免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并可在四川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优先推荐。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成果或者奖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称评审、聘用(任)岗位(职务)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异议经调查核实成立,处于评审进程的,该候选者的评奖资格终止;已经授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授奖,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和投诉。提倡实名举报,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候选者和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中的有关记录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候选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追回奖金,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其1至3年的提名资格。

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是个人的,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者是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四十四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第三方机构为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职人员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九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考察,要求四川进一步从全国大局把握自身的战略地位和战略使命,作出“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等重要指示。今年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对我省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新要求同时,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务院于2020年10月修订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完善了中国特色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健全了评审标准,规范了评审程序,加强了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了监督惩戒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2023年省政府3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对科技创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创新型四川建设,依据国家、我省相关规定,并参照先进省市做法,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本次修订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为主要依据。

三、修订过程

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等19个省级有关部门21个市(州)科技局以及科技厅各处室的意见,到河南、山东、上海、浙江等省(市)以及成都、绵阳、德阳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科技厅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经专家论证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在维持原有章节结构的基础上,对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草案新增条款5条,调整修改条款39条,修订后共7章50条,包括总则、奖励对象和条件、提名与受理、评审与授予、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科技奖励方针。第二条明确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强化科技奖励导向。第四条、第五条明确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和四川省重大战略需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卡脖子’关键技术的奖励”,“将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三)优化科技奖励结构。将原“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调整为“科学技术创新奖”,修订后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6类。

(四)调整奖励对象范围。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对象表述调整为“中国公民”、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对象除奖励40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外,同时奖励其他科技工作者,表述调整为“中国公民”。

(五)明晰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体制。一是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二是明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以及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备案管理。三是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六)强化奖励的激励性和荣誉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奖金额度予以配套奖励”。

责任编辑: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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